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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申报缴纳2016年度仁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
2017-08-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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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函〔2017〕9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眉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精神,现就申报缴纳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缴纳范围 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以上驻仁单位,在县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县地税局纳税的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1.6%比例的,均纳入2016年度申报缴纳范围。 二、审查时间和程序 (一)2017年8月15日—8月21日,各单位在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领取《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有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门,由主管局负责转发此通知,企业由县地税局负责通知领取。 (二)2017年8月22日—8月31日,对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发放《仁寿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审查程序为: 1.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报送《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2.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报送以下材料: (1)《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2)《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盖单位公章); (3)在岗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在岗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2016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领取单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在岗残疾职工,本人必须亲临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进行鉴定。 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定条件。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眉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年审和鉴定;对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1)逾期报送《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的; (2)瞒报单位职工总人数的; (3)虚报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及相关资料的; (4)在岗残疾职工本人未亲临鉴定的。 以上情况均视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按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6%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额。 三、缴费标准和时限 (一)缴费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金额=(2016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6%—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272元。 (二)缴纳时间:2017年9月1日—10月31日。 四、职责分工 (一)全县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代扣。 (二)市属以上驻仁单位、企业、在县地税局纳税的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地税局负责代征。 (三)在完成审查后,县残联向各单位发送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对、缴纳通知书,并提请县财政局、县地税局代扣或代征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核对、缴纳通知书有异议的,各单位在收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相关依据,核实后及时缴纳。 五、工作要求 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改善全县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地址: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县残联窗口,电话:028—36298455。 附件:1.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2.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3.仁寿县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4.仁寿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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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仁府办函〔2017〕93号附件.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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