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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考核管理办法》和《仁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6704/2017-415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0-26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发〔2017〕7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考核管理办法》和《仁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仁寿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一包一”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全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三条 全县“一包一”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考核、奖励,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仁寿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考核和奖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办负责审核考核工作,县人民政府“一包一”安全监管督查工作组会同派出单位实施所辖单位“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考核工作。   

县安办(设在县安监局)承担全县“一包一”安全监管的年终考核组织、考核结果统计、奖惩报批和奖励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采取100分制形式进行考核评分,采用逐项扣分的方法。   

奖励资金按考核得分计发扣减,年终考核90分至100分(不含上限分值,含下限分值,下同)发放全额奖励,年终考核60分至90分按得分比例计发奖励,年终考核30分至60分扣发全部奖励,年终考核30分及以下扣发全部奖励并由所在单位相应扣除年度目标考核奖励。   

第六条 考核管理及监督。   

(一)县财政局安排每个一类监管单位“一包一”责任人奖励资金3000元/年,每个二类监管单位“一包一”责任人奖励资金2000元/年,每个三类监管单位“一包一”责任人奖励资金1000元/年。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根据县安监局(县安办)年初预算,直接划拨县安监局(县安办),由县安监局(县安办)负责统筹发放。县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一类监管单位指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储存仓库、在建施工项目、规模以上企业;二类监管单位指的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票据交易企业)、大中型水库、水上交通渡口、特种设备企业、学校、医院;三类监管单位指的是除以上单位外的其余单位。一个单位同属多类监管单位时,按最高类别计发。   

第七条 年底考核前,当出现施工项目已完工或企业已注销变动时,监管资金按月份比例计发。   

第三章 考核实施细则   

第八条 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行季度考评制、年终奖惩制。   

第九条 仁寿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考核结果经各督查小组组长初核后,由县安办审核同意,县安办整理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安监局(县安办)年底实施奖惩。同时,以县安委会名义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级各部门。   

第十条 由考核人员根据县政府督查通报(“一包一”安全监管督查情况)和事故情况,对照考核实施细则逐一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 仁寿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督促监管单位落实到位。   

(二)负责督促监管单位设置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三)负责督促监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督促监管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五)负责督促监管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新进员工“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做到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六)定期(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对监管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督促监管单位做好隐患治理过程的安全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执法机关,依法依规严格处置。   

(七)一旦监管单位发生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告监管单位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 仁寿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考核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应每月到场检查1次,发现缺少1次扣监管责任人10分。   

(二)“一包一”监管台账应使用统一印制的检查台账,且做到一家一册,监管责任人与监管单位各一本,台账记录与实际一致,发现1次不符合此要求扣监管责任人2分。   

(三)未督促监管单位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全部的安全隐患、上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传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按月按项扣监管责任人2分。   

(四)监管责任人未及时发现监管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现1次扣监管责任人2分;监管责任人未督促单位按时整改或到企复查的,发现1次扣监管责任人5分;当单位拒不整改时,监管责任人(以单位名义)未及时移送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申请行政执法的,发现1次扣对应监管责任人5分。   

(五)因监管不力,监管单位发生1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扣监管责任人20分;监管单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扣监管责任人30分;监管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扣对应监管责任人的目标考核50分,同时对该监管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发现未按照规定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一律通报批评;凡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派出单位党组织应对其进行约谈或组织调整,同时在年终目标考核奖励二次分配中扣减其个人综合目标2—5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二)监管单位发生事故的,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若“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认真履行了监管职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若存在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不到位的,应追究其相应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全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仁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挥督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规范细化我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一包一”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人民政府“一包一”安全监管督查工作组对各乡镇、部门、园区、企业以及“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组织实施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组人员组成。根据被督查地区、单位及行业领域的不同,成立6个督查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有关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从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专业人员。   

第四条 督查组人员调整。各督查组组长与副组长的调整变动应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各督查组成员的调整变动应报县安监局(县安办)批准实施。   

第五条 督查工作安排。   

(一)各督查组对划分的区域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二)每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对划分的区域内“一包一”安全监管单位实现资料档案督查100%全覆盖。   

(三)所有点位的督查要做到半年全覆盖,每次对划分的区域或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督查达到50%;特别是一类、二类监管单位,如化工企业、重点消防单位等每次检查100%全覆盖。   

(四)各督查组实地督查时要规范填写统一印制的《仁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台账》。填写内容应侧重突出问题导向,反映实情,做到真实准确和客观描述。   

第六条 督查内容。   

(一)实地全面督查全县重点监管单位“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工作落实情况,包括:   

1.是否宣传、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督促监管单位落实到位;   

2.是否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对监管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规范建立台账,按照痕迹管理履行签字手续;   

3.是否严格对照《安全生产检查实用手册》逐项进行了安全检查,有无漏项;   

4.是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能立即整治的隐患是否已经整治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治完毕的隐患,是否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并进行复查验收,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5.是否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监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提出建议意见,并督促其继续整改或停产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6.是否督促监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7.是否督促监管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设立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8.是否督促监管单位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规定要求的安全隐患、上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传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等工作;   

9.是否按时上报所在单位的监管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并及时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二)各乡镇(园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等情况。   

(三)各责任单位对整治中的安全隐患开展治理情况。同时,督查中收集到或新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一并列表,纳入整治和跟踪督查督办范围。在下一次督查工作前,各督查组要对跟踪督查的隐患进行复查验收到位。   

(四)全面督查第三方巡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第三方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单位是否对第三方巡查机构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总结与反馈。各督查组要对每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并将所查隐患逐一列表,报县安办汇总后上报县政府。要及时召开督查组反馈会,向受查单位书面交办反馈督查情况,集中交流各单位的先进工作经验,指出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及问题。   

第八条 考核奖惩。   

(一)采取年终考核制,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办共同负责仁寿县人民政府“一包一”安全监管督查工作组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实施。   

(二)考核要与督查片区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督查组年度内填写的《仁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台账》以及督查片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结合,实施综合考核。   

(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根据县安监局(县安办)年初预算,直接划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负责考核兑现;县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监察局对考核工作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再监督和检查。   

(四)每年安排奖励各督查工作组组长1.5万元,副组长1.2万元,成员1万元。   

第九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考核细则。   

(一)督查工作组人员无故缺席督查时,按200元/人·次扣除奖励资金。   

(二)按照每次督查覆盖率,对各督查组督查区域内的单位、企业以百分比计算进行数量考核,督查数量未达到规定覆盖率的每少1家扣除该督查组考核奖励资金200元/人。   

(三)督查区域发生1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除该督查组考核奖励资金1000元/人;发生1次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除该督查组人员奖励资金2000元/人;发生1次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除该督查组考核奖励资金4000元/人。   

(四)发现隐患没有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未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处隐患扣除该督查组考核奖励资金200元/人。   

(五)督查组成员扣罚金额累积超过奖励金额时,由所在单位扣除相应年度目标考核奖励。   

第十条 结果运用。   

(一)每次督查结果在全县安委会上通报,并以县政府督查通报形式印发全县。   

(二)对督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干部,由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按照《仁寿县“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考核扣分,并按内部考核规定扣减二次分配目标考核分,通报2次及以上的,视具体情形,给予约谈、诫勉谈话、问责等处理。   

(三)对督查发现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提交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每次扣减单位年底综合目标0.5分,通报2次及以上的,视具体情形,由县安办会同县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   

(四)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通过现场反馈、会议反馈、书面反馈等形式,及时反馈给“一包一”监管责任人和监管单位,同时要跟踪督办,在限时整改期限后及时复查,整改合格的问题台账销号,未实施整改或无特殊原因整改不合格的书面移交县安监局挂牌督办。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县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坚守职责、清正廉洁、遵守纪律,不得泄露受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影响受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受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仁寿县人民政府“一包一”安全监管督查工作组分组安排   

 

附件   

仁寿县人民政府“一包一”安全监管

督查工作组分组安排

第一组   

(一)督查组成员。   

组长:程宇县委督查室主任   

副组长:谭宏春县安监局正科级干部   

成员:吴涛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张应忠县安监局工作人员   

(二)督查单位及内容。   

1.督查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管委会、视高镇、兴盛镇范围内“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工作落实情况。   

2.督查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资金融局、县科技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教育体育局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电力、成品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机电、通信等行业安全;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工业园区、乡镇及沿途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县属企业安全管理;校园安全管理和校车安全;在仁高校安全管理等。   

第二组   

(一)督查组成员。   

组长:徐刚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林顺双县煤监局正科级干部   

成员:金茂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李峰县安监局工作人员   

(二)督查单位及内容。   

1.督查文林工业园区A区、文林镇、虞丞乡范围内“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工作落实情况。   

2.督查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防和测绘地理信息局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燃气、中心城区杆管线等领域安全管理;人防场所设施安全管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县城公交、综合交通建设安全管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等。   

第三组   

(一)督查组成员。   

组长:汪辅杰县安监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陈波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成员:叶磊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韩子睿县安监局工作人员   

(二)督查单位及内容。   

1.督查汪洋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汪洋镇、宝飞镇、四公镇、松峰乡、涂家乡、慈航镇、彰加镇、促进乡、合兴乡、始建镇、凤陵乡范围内“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工作落实情况。   

2.督查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行、仁寿银监办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查处无证采矿;机关事务安全管理;应急值守管理;对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违法行为的打击治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打击治理非法集资等。   

第四组   

(一)督查组成员。   

组长:王连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胡树明县安监局正科级干部   

成员:彭浩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叶延波县安监局工作人员   

(二)督查单位及内容。   

1.督查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黑龙滩镇、清水镇、里仁镇、龙正镇、满井镇、兆嘉乡、景贤乡、洪峰乡、曹家镇、钟祥镇范围内“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工作落实情况。   

2.督查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粮食局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商贸企业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无动力伞体验等极限运动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拼装车、船非法生产点及成品油非法经营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治理;饲料生产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库安全管理;非星级宾馆、饭店、农家乐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   

第五组   

(一)督查组成员。   

组长:冷鹏程县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艳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组长   

成员:谢雨罡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陈帆县安监局工作人员   

(二)督查单位及内容。   

1.督查文林工业园区B区、宝马镇、富加镇、石咀乡、藕塘乡、玉龙镇、北斗镇、禾加镇、新店乡、双堡乡、中农镇、河口乡、板桥乡、农旺镇、天峨镇、禄加镇、识经镇范围内“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工作落实情况。   

2.督查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治理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养老、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葬等行业机构安全管理;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治理等。   

第六组   

(一)督查组成员。   

组长:吴垚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副组长:彭磊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包诗铭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赵建平县安监局工作人员   

(二)检查单位及内容。   

1.督查大化镇、文宫镇、古佛乡、板燕乡、鳌陵乡、高家镇、观寺镇、珠嘉镇、方家镇、龙马镇、向家镇、龙桥乡、曲江镇、元通镇、中岗镇、青岗乡、城堰乡、鸭池乡、谢安乡范围内“一包一”安全监管责任人工作落实情况。   

2.督查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机局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农机安全、农产品加工、沼气安全、渔业船舶等领域安全管理;防汛安全、水利施工安全管理;森林防火、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各类种植养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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