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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清河行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7-11-1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7-016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1-1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发〔2017〕7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巩固河长制工作阶段性成果,改善水生态环境,按照河长制工作“六大任务、四项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清理相结合,建立清河行动长效机制,确保全县河道堤岸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明显污泥堆积,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二、清河范围 

各乡镇辖区内河、湖、塘、库、堰、渠、溪、沟等水域。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开展清河行动的责任主体,要以块为主,区域联动,以水域所在乡镇为主体,村(社区)、组逐级负责,全面覆盖,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三落实”,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河行动落实到位。 

(二)建立日常巡查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1.实施清淤疏浚。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抢抓渠道岁修、河道枯水期等时机,开展疏浚清淤,解决河道堵塞、淤泥堆积、杂草丛生、水质恶化等问题。原则上每年枯水期开展一次清淤疏浚工作。 

2.进行垃圾打捞。各乡镇要制定乡(镇)、村(社区)级巡河保洁制度,配备村级巡河员和保洁员,以水电站、拦河水闸、水坝、涉河桥梁等为重点,在辖区范围内每日巡查、每日打捞,及时清除水面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葫芦、秸秆、干枯树枝等漂浮废物,保持水面清洁。各乡镇可在与相邻乡镇交界断面设置拦截装置,城镇水域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坚持每日巡查、打捞的基础上,各乡镇原则上每月在月末利用3—5天时间再集中进行一次清河打捞。打捞上来的垃圾要按城乡环境治理的要求分类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搞好堤岸卫生。各乡镇、村(社区)制定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及时清理清运收集设施内生活垃圾及河道沿线乱扔乱倒的生活、建筑等各类垃圾,每次洪水后,及时清理岸坡及沿河树枝上悬挂的白色垃圾等。城市、集镇水域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三)建立日常监管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保障机制。 

1.注重日常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河、库、渠系的日常监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建、乱倾倒、乱采挖等“三乱”进行及时清理,依法严肃查处严重阻碍行洪、破坏河势稳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城市水域岸坡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河道禁养区内严禁存在畜禽养殖场。各类船舶、泵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船舶装运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2.实施河岸绿化。依据《仁寿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绿化实施方案(2017—2020年)》,在河道管护范围内,按照“保持原貌疏浚河道、就地取材绿化河岸”的原则,在河道两岸汛线以上、非基本农田范围内适宜绿化的土地,进行水源涵养林建设和生态绿化,形成环保生态效果和景观效果。 

(四)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1.水质指标考核。县环保局负责,定期提供县内33条重点河流、3座水库重点断面和出境交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所有水质指标报县河长制办公室,作为对各乡镇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2.监督检查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治理办、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每季度联合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全县城乡环境治理“十佳”“十差”乡(镇)、村(社区)考评及年终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河长制办公室和县治理办对全县清河行动和城乡环境治理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在保障集中清河行动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探索推进清河行动和城乡环境治理社会化服务模式。 

(三)建设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建立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与发布平台,为各级河长决策、部署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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