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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2-26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仁寿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四川省公共设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移交、维护、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企业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统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消火栓”)。    

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县公安局是本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房管、财政、供排水公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建设征询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的意见。    

第六条 建设责任    

县住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县供排水公司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供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建设和质量标准    

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备案、审查、验收、移交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审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申请验收,并将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备案,验收后移交给县供排水公司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使用规定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临时使用手续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向县供排水公司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维护单位    

县城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由县供排水公司负责维护和保养。    

其他乡镇市政消火栓由各乡镇、园区负责维护和保养,县供排水公司负责指导。    

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护;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养维护;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护。    

各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接到社会公众反映消火栓损坏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维护要求    

(一)消火栓的检查、维修、保养等要做好工作台账,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基础资料;    

(二)每季度对消火栓进行一次试水,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有效,部件完整、油漆光亮、无漏水锈蚀等现象;    

(四)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报告;    

(五)消防供水管网出现大范围停水或低压供水时,供水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公安消防大队。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县供排水公司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县供排水公司或所属乡镇、园区报告,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第十五条 拆迁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向县供排水公司申请并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修、维护及保养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通知县供排水公司,同时报告县公安消防大队。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第十八条 违反审核、备案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及县供排水公司审查、备案或者未经验收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临时使用规定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按照管理条例补缴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费。    

第二十条 不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处罚    

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责令恢复和改正,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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