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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2-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2-26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仁府办发〔2017〕9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仁寿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经营户以及村(社区)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始终把消防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对消防安全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的消防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的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所在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铁路、森林、军事设施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工要求执行。   

第二章 各级、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综合救援等职能,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明确消防安全专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督导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救援器材,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群众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提高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七)按区域划分,负责辖区内洗浴按摩、茶楼和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九)负责所属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   

(十)负责无物业的开放式小区、未成体系的老旧小区、农村房屋、街道商铺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一)辖区发生火灾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十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将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三)督促并指导园区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审验手续,对未落实相关手续的不得同意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对改变使用性质的场所进行清查并督促整改,对已停止使用的单位进行清场,对重新投入使用的单位督促办理行政许可。   

(四)对园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园区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部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村(社区)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七)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均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落实省、市、县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法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场所的规模制定标准,明确部门与乡镇的责任分工。定期研判、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研究解决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重点问题的措施建议;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三)负责各自行业系统的办公区域和家属区的消防安全监管。   

(四)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五)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协调配合灭火救援工作,开展事故调查。   

(六)配合和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一)县公安局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综合指导协调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措施和建议,并报县政府解决;指导、协调和督促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并进行考核。   

2.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监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消防安全条件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县政府的消防工作指示、决定、措施,并报告消防监督工作情况。   

3.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消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消防法规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4.掌握全县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将不符合要求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问题,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县人民政府挂牌整改。   

6.负责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7.推动制、修订消防规章和办法,推进消防法治建设。   

8.牵头联合各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9.负责落实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县范围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2.负责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3.负责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对辖区单位的企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   

4.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5.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6.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7.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8.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9.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10.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11.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负责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负责对电工、焊工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管;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及其消防安全条件,负责有关设备、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监管。   

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配合县公安局做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负责所管辖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检查频次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对“九小场所”、农家乐、乡村酒店、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委会实施监管,在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按管辖权限进行处理或移送县公安消防大队处理。   

4.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公共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对以街为市、在街道市场乱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联合县公安消防大队明确消防通道标识。   

第十四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活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一)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的在建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治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和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2.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3.及时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同步实施;负责未交付使用前的城市消防通道、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4.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公司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教育体育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并负责实施工作考核;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内容。   

3.负责监管体育场馆、设施、国家在本县训练基地等有关单位(场所)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体育场馆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严格审核把关,督促举办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养老院、福利院等民政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医院、门诊、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督促、指导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将消防知识纳入医生执业资格培训内容。   

3.组织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县文广新局负责全县文化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范围内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文化市场、印刷出版等社会文化场所、文物古建筑、网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文化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取缔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管文化活动、演出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2.指导和监督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文物古建筑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监管各类影视、广播系统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县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预留消防站规划地;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县房管局负责全县已投入使用的物业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负责全县住宅室内及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乡镇对非物业小区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所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在所管辖小区配备1—2名消防安全员。同时,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汽车站、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寄递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指导客运汽车站、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寄递物流行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九)县工商质监局负责规模以下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工业企业、单位场所、私营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十)县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五条 负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县发改局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抓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立项工作,确保消防规划的落实;督促重点工程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   

(二)县科技局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县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县财政局负责将消防业务经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的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五)县国资金融局负责检查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六)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使用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负责对老旧小区、农村公用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指导电力企业制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定期演练。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七)县旅游局负责加强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及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指导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及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八)县经信局负责全县规模以上的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机电、通信等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九)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餐饮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大型商业仓储物流、商场、国有市场、非星级宾馆饭店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民爆(销售)企业、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再生资源等行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县粮食局负责全县粮食加工企业、粮库、储备粮储存环节等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二)县林业局负责监管全县木材加工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指导木材加工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十三)县农业畜牧局负责饲料加工企业、畜牧养殖和屠宰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指导。   

(十四)县民宗局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十五)燃气公司负责加强燃气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燃气经营者应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十六)县供排水公司负责县城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职责,对各乡镇、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七)县气象、水务局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的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八)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保险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开设火灾公众责任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九)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二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提高扑救初级火灾能力。   

(七)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护。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与有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八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城市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住宅用户装修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对所管场所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仁寿县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也应与村(居)民委员会、园区企业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应载明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责任范围及期限、目标任务、奖惩办法等内容。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对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组织考核通报。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相关责任人以及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章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的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和园区管委会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力量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和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以及干部员工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造成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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