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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小作坊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17-08-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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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7〕60号
为加强酒类小作坊的监管工作,保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优美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现就酒类小作坊规范管理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生产证照齐全 酒类小作坊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等证照,生产经营要符合法律、法规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酒类小作坊业主自觉到工商质监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的,责令停产停业,待证照齐备和环保治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燃料使用合规 已通天然气的乡镇,酒类小作坊燃料必须改用天然气;其余乡镇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酒类小作坊,必须安装煤烟除尘设施或改用环保达标的无烟煤、天然气或生物燃油,燃烧后的废气排放不能造成大气污染。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函告县环保局,按照环保法规进行处理。 三、废水排放达标 一是位于场镇的酒类小作坊,应将废水处理达标后通过封闭式的管道,排放到场镇管网,集中处理。二是不能排放到场镇管网的酒类小作坊须建立满足生产要求的蓄水池、化粪池或沼气池,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将生产废水直排入沟渠、田间、河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函告县环保局,按照环保法规进行处理。 四、生产、生活区域分开 经营者要有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生产、生活区域应分开。部分“小灶酒”经营业主在狭窄的门店内吃住、酿酒,生产、生活区不分,加之空间小、空气不流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各乡镇、片区食品药品监管所要仔细检查“小灶酒”的环境场所,督促“小灶酒”业主将生产、生活场所严格分开,生产经营人员须全部搬离酿酒门店,保障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 五、生产管理规范 酒类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只能使用纯粮固态法酿酒,严禁使用工业酒精等其他非食用物质为原料生产酒类食品。不得使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不得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甜蜜素、糖精钠、酸脂化合物等物质,不得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白酒。要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台账,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有毒有害,污染白酒。 六、酒品质量合格 酒类小作坊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七、监管职责到位 一是加强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要重点抽检酒类小作坊产品质量、标签、酒精度、甜味剂等项目,标签是否符合散装食品包装标识要求;甜味剂重点检验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指标。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停止生产和销售,并督促业主召回不合格产品、限时进行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是保持高压态势,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证照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三是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责任落实。乡镇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 八、加强信息报送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2017年9月30日前,请各乡镇向县食安办报送酒类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邮箱:********@qq.com)。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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