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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2-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8465/2020-449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2-0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仁府办函〔2018〕1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会展业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仁寿县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展业管理与服务,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促进仁寿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举办者组织、由多个或众多经营者参加,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集中进行交易的经营活动,包括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调剂会、交流会等集中商贸活动。   

第三条 加强会展管理监督指导,成立仁寿县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县会展业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统筹协调,严把会展准入关和初审关。   

第四条 需要占用城市空间或城市建筑场地的会展,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根据城区具体情况确定会展地点。县城主街道原则上不得举办展销活动。   

第五条 在县城区设置会展不得与全县大型活动相冲突,原则上在每年春季或秋季进行,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会展。   

第六条 在县城区举办的综合类商品会展,展棚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个,每个展棚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会展次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次,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会展次数的,须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七条 具备会展举办资质的会展主办单位在申请举办会展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主办单位在会展举办20日前,向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领取《仁寿县会展备案登记表》和《会展主办单位承诺书》后,分别征求县工商质监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商务局负责出具备案登记。按照“即接即办、限时办结”的要求,各单位原则上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时,需备齐以下资料: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会展实施方案;   

(三)有关单位同意协办、支持、赞助等文件资料;   

(四)举办须经审批的会展,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2个以上企业联合举办会展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协议书。   

第八条 有关部门需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   

(一)资格资质审查。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与会展规模和专业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应急能力、事故处理及赔付实力,各项制度健全。由县工商质监局出具资格资质审查意见。   

(二)场地使用权。需占用城市空间的,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颁布《占道经营许可证》;需占用城市建筑场地的,由县住建局审核提出意见。   

(三)安全许可。县公安局根据场地使用合同和《占道经营许可证》、展棚搭设数量和方式、平面布置图、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按商业运作聘请保安公司并签订保安合同)等材料,进行现场实地查验及资料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出具《安全许可决定书》。   

(四)食品、药品安全审查。进入会展的食品、药品按照有关规定,会展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审查入场食品、药品经营者的资质,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并将审查结果按监管职责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条件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同意进入会展的证明文件。   

(五)备案登记。县商务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单位。   

在职能部门审查过程中,出现不同意举办会展的情况,由县商务局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第九条 会展主办单位须取得备案登记后方可发布招展信息。招展信息应符合《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第十条 会展主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若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会展举办期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履行会展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县城区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会展主办单位进行备案。   

县公安局负责会展期间的安全保卫、交通秩序、消防、治安等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审查和安全预案,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会展主办单位经营主体资格审查,依法查处会展期间涉及工商质监职能的假冒伪劣商品。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会展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场地使用权的审批、展位搭建规范、会展环境卫生秩序监管等。   

县安监局负责会展期间展位搭建安全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建筑场地使用权的审批、展位搭建规范监管等。   

第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登记,擅自发布招展信息、举办会展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乡镇、园区举行会展参照此办法执行,凡未按程序备案审查的,一律不允许举办会展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仁寿县会展备案登记表及会展主办单位承诺书   

  
附件【仁府办函?〔2018〕1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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