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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12-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4-002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12-05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仁府办发〔2013〕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实施。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仁寿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保障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促进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敬老院管理的通知》(眉府函〔2010〕94号)精神,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政府举办的主要服务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 仁寿县境内敬老院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提倡社会力量兴办和合作管理敬老院,提倡企业资助敬老院,提倡个人认助五保老人。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是敬老院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敬老院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敬老院院长为直接责任人。

县财政、审计、卫生、文化、体育、农业、畜牧兽医、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电信等公共服务单位按相关职责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敬老院成立、撤销的审批工作;

(二)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三)协调争取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敬老院的支持。

县民政局下设县民政福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二)指导乡镇配备敬老院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管理县城福利院。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配备工作;

(二)负责协调提供敬老院供养用地;

(三)建立健全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

(四)落实敬老院运行资金,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行;

(五)负责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做好敬老院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各乡镇设立1个农村中心敬老院,其余为分院,分院由农村中心敬老院统一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实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监督下的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成立由工作人员和五保供养人员共同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负责审议院内重要事务,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财务收支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章 入院供养

第十条 敬老院以供养本乡镇五保供养对象为主,在满足当地五保供养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剩余资源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服务。

自费寄养收费标准按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村组和敬老院多方签订入院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组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资产由村组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接待、容留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后,村委会应积极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五保供养经费,主要包括集中供养五保人员吃、穿、用、医、葬等方面的费用,包括:

(一)在院五保人员供养金;

(二)在院五保供养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三)县财政在供养金基础上的补贴费用;

(四)县财政局按村委会办公经费标准安排给敬老院的办公经费;

(五)县财政局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安排给敬老院的运行经费。

(六)县民政局给予在院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金和临时生活救助金等。

在院五保人员的供养金和养老保险金由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

免除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

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不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纳入县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县财政预算的敬老院聘用人员经费按年初实际入住五保人员核定。入住五保数100人以下核定为3人,100—150人的核定为4人,150人以上的核定为5人,每个分院核定1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入院五保供养人员需特殊护理的费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敬老院的维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纳入乡镇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提供敬老院供养用地,供养用地按设计床位计算,每个床位不得少于0.05亩。

第二十条 敬老院应成立生产经营小组,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生产活动,确保敬老院蔬菜自给自足、副食品基本自给自足。县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对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水、电、广播电视、天然气、电信等费用,由县级有关部门比照城镇低保对象执行标准予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充分发动社会力量,为敬老院募集资金、物资,并安排一定比例的捐赠资金、物资用于五保供养,提高五保供养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敬老院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卫生评比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供养对象守则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的财务、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要按月向入院五保供养对象公布。县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修建的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民政局和县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院长和财会人员离职前,必须清理资产和财务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审计。离职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给敬老院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组成,管理岗位设院长、会计、出纳,护理服务岗位设护理员、炊事员、保管员、卫生员(医生)等。

第三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职数由各乡镇根据集中供养人数多少合理确定。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为专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院长原则上由乡镇从现有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中选派,如无法选派的,由县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和涉及乡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院长的任免应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财会人员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会计和出纳兼任,卫生员由各乡镇卫生院在医生中选派(兼任),炊事员和护理人员尽量安排身体好的五保人员担任,也可以由乡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选聘实行定期合同制。从事财会、医疗、炊事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三十二条 聘用的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个人报酬,采取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具体标准参照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纳入县政府专项目标考核。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四条 开展创建模范敬老院达标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敬老院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供养资金、管理维护经费、医疗补助等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四)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对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仁寿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仁府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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