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13-11-12 作者: 点击数: | ||||||||||||||||||
|
||||||||||||||||||
仁府办函〔2013〕16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切实提高人口计生工作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进一步明确征收标准。 根据《条例》第42条规定,农村人口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城镇人口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再生育第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征收。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任意降低征收标准或予以减免,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的,由县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县人口计生局。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必须由县人口计生局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送达和具体征收。各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禁非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下达征收指标、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确保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管理 (一)进一步严格票据和档案管理。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和打白条收费。各乡镇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征收票据管理规定,并落实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发放、领用、使用、保管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台账。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于3至7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挪用。 (二)进一步严格目标管理和责任追求。 继续坚持人口计生工作“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度,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县监察、财政、审计和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工作监督,对具有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