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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缴纳2012年度仁寿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2013-08-2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3-00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08-27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办函〔2013〕1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申报缴纳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缴纳范围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以上驻仁单位,在县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县地税局纳税的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1.5%比例的,均纳入2012年度申报缴纳范围。

二、审查时间和程序

(一)8月26日至9月5日,各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残联服务窗口领取《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有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门,由主管局负责转发此通知,企业由地税局负责通知领取。

(二)8月26日至9月10日,对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审查程序为:

1.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报送《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2.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报送以下材料:

(1)《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2)《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盖单位公章);

(3)在岗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在岗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交费清单》;

(5)2012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领取单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在岗残疾职工,本人必须亲临仁寿县残疾人服务中心进行鉴定。

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定条件。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在岗残疾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具体岗位上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享有与单位正常职工同等工资、福利等待遇;

(3)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年审和鉴定:

(1)逾期报送《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的;

(2)瞒报单位职工总人数的;

(3)虚报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及相关资料的;

(4)在岗残疾职工本人未亲临鉴定的。

以上情况均视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按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额。

三、缴费标准和时限

(一)缴费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金额=(2012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020元。

(二)缴纳时间: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职责分工

(一)全县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局在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代扣。

(二)市属以上驻仁单位、企业、在县地税局纳税的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地税局负责代征。

(三)交通运输业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代收。

(四)在完成审查后,县残联向各单位发送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对、缴纳通知书,并提请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交通运输局代扣或代征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核对、缴纳通知书有异议的,各单位在收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县残疾人服务中心提供相关依据,核实后及时缴纳。

五、工作要求

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改善全县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残联服务窗口,电话:028—36298455。

附件:1. 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2. 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3. 仁寿县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附件1 仁寿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2012年度)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纳税代码

联 系 人

隶属关系

经济类型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电话

1.中央

2.省

3.地区

4.市

5.县

6.其他

1.国有经济

2.集体经济

3.私营经济

4.港澳台经济

5.外资投资经济

6.股份制经济

7.联营经济

8.其他

1.机关单位

2.事业单位

3.企业单位

4.团体

5.其它经济组织

负责人

传真电话

负责人电话

单位社保编码

单位地址

职工总数

按职工总数1.5%比例应安置残疾人就业数

残疾职工总数

性别

残疾类别

视力残疾

肢体残疾

听力言

语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盲人

低视力

注:填报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含市属以上驻仁单位)。职工总数是指在本单位中从事任何工种全部人员的总和,不包括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在 岗 残 疾 职 工 花 名 册

(2012年度)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性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地址

残 疾 类 别

《残疾人证》号码

发证机关

劳动合同

起止期限

岗位性质和名称

残疾职工个人社保

号码

备注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其它残疾

单位负责人(签章): 统计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填报单位残疾职工人数超出此页,可复印一并填报。

 

 

附件3 仁寿县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2013年)

税务管理码: 主管税务机关: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单位性质

开户银行

账 户

主管部门

隶属关系

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2013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2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2012年度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仁寿县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020)元= 元。

经办人: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征收地税机关缴费、一份残联备查、一份用人单位留存。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还须先填报表二,报县残疾人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2.单位成立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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