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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13-08-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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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3〕5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仁寿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仁寿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94号)精神,市上确定我县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试点县”。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2013年第2次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摸底排查,在相关社区、部分农村学校和县救助站打造试点窗口,努力构建具有仁寿特色的面向县域内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切实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大力救助帮扶困难家庭,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和内容,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其主导作用;落实县公安、民政、教育、妇联、团县委、残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三、工作内容 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重点围绕民政部确定的“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六个方面开展工作,大力构筑以“一个中心、六项机制、八类政策、五大行动”为核心的仁寿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模型(简称“1685工程”)。 (一)设立一个中心。依托县救助站设立“仁寿县妇女儿童反家庭暴力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县救助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 1. 救助对象。对在我县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暂时无处安身的妇女儿童,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流浪的妇女儿童,因被拐骗来我县没有能力返家的妇女儿童等三类群众。 2. 救助程序。受害者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或当地妇联出具的介绍信以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入住,按本人自愿的原则自由出入中心。在非工作时间或紧急情况下,受害人可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给予临时性救助;也可由当地公安、妇联部门直接送入中心。 3. 工作机制。中心工作以县妇联为主,县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并报县妇联备案。县妇联负责组织安排救助工作;县法院负责加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和调解工作力度,坚持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先”原则办理案件;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县司法局负责对遭受家庭暴力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县民政局(县救助站)负责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无家可归的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临时生活场所,及时开展心理辅导,为无钱返乡者提供返家路费,协助县妇联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上访事件。 (二)建立六项机制。 1. 建立未成年人社区(村委会)救助保护机制。一是逐步构建覆盖全县的社区救助服务点,成立以乡镇分管领导、社区(村委会)负责人、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社区(村委会)救助服务点。二是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每年的2月、7月各开展一次辖区内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对辖区内的孤儿、留守儿童、问题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智障儿童、困境儿童、失(辍)学儿童、重大疾病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未成年人建立专项档案。三是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利用自身与群众联系紧密的天然优势,发动群众主动关心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起社区(村委会)和乡镇救助保护网络。 2. 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发现机制。一是县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对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要进行先期救助。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村委会)干部和志愿者开展日常巡逻,一旦发现及时上报。三是社区(村委会)要发展辖区群众成为“眼线”,组织和动员群众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四是县救助站积极开展街面救助,引导流浪未成年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服务。 3. 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对象认定审核机制。一是初步筛选。以乡镇为单位对各社区(村委会)摸底排查出来需要救助帮扶的未成年人对象进行汇总,报县救助站分批次初步筛选。二是建立档案。对初选出来的帮扶对象,由县救助站派出工作人员和社工专业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并建立档案。三是调查评估。由县救助站对帮扶对象及其家庭人员、家庭经济能力、家庭监护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救助帮扶意见。四是审核认定。由县救助站对纳入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帮扶对象进行初审,然后报县民政局和县关工委审核,最后由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五是回访评估。由县救助站对已采取了帮扶措施的未成年人开展回访调查,评估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4. 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帮扶机制。一是对本县籍未成年人,按“民政牵头、部门联动、户籍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实施帮扶。二是对非本县籍常驻我县的未成年人,开展关爱行动,特别是对需要接受教育的学龄儿童,教育部门要落实好他们的义务教育。三是对弃婴,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四是对因无法查找其家人而滞留在救助站的智障儿童,由县民政局牵头安置到福利院或敬老院。五是对流浪未成年人,由户籍地乡镇政府、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教育、团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救助管理政策,共同落实救助保护帮扶政策;对流浪未成年人中的病人按照“先医治,后救助”的原则开展救助帮扶工作。 5. 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一是充分利用县关工委、县妇联、县教育局的“家长学校”平台,开展家长学习培训班,以各种活动为载体,组织广大家长积极参加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咨询等,教育家长正确教育管理孩子,让未成年人远离家庭暴力。二是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时,要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先的原则。三是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强化接处警工作,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公安派出所、巡警等街面执勤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或护送至县救助站。县救助站要及时接收县公安、城管等部门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并做好救助服务。 6. 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分流机制。一是县救助站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二是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县救助站要及时安排护送返乡,县交通运输局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三是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长期滞留在县救助站的流浪未成年人,县民政局要通过家庭寄养、安置到福利院或敬老院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四是县教育局要及时安排返乡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教育资助或减免学费。五是县人社局要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三)落实八类政策。 1. 对孤儿,由县民政局牵头落实孤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可安排到乡镇敬老院。 2. 对留守儿童,由团县委牵头落实“留守儿童(学生)之家”帮扶措施。 3. 对患重大疾病儿童,由县民政局牵头按《仁寿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医疗救助,县卫生局负责落实新农合帮扶政策。 4. 对失(辍)学儿童,由县教育局牵头,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团县委和县妇联协助,共同落实助学政策,帮扶实现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5. 对困境儿童,由县民政局牵头把困境儿童及其家人纳入城乡低保范畴或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帮扶政策,对失去家庭抚养能力的困境儿童可安排到乡镇敬老院。 6. 对问题儿童,属于有心理疾病的问题儿童,由团县委牵头落实“青少年谈心站”帮扶措施,县民政局请心理咨询师和社工专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止;属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问题儿童,由县关工委牵头开展“法制宣讲团”帮扶教育措施。 7. 对残疾儿童,由县残联牵头予以帮扶解决。 8. 对服刑人员子女中的未成年人,由县司法局牵头落实帮扶措施。 (四)深化五大行动。 1. 深化“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一是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县救助站接受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采用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县民政局要开展经常性的街面主动救助,引导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接受救助;对不愿意接受救助的,要组织社工、志愿者进行一对一的劝导、救助服务。三是县城管执法局对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告知并护送到县救助站接受救助。四是县卫生局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五是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县救助站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六是及时接送流浪未成年人回家。县民政局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告别流浪。 2. 深化“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十部门《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3〕82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以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为重点,着重在返校复学、教育转化、关爱帮扶和源头防治方面开展工作。各社区(村委会)要认真排查,及时上报排查摸底情况,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工作,同时加强思想教育转化,帮助其纠正心理、行为偏差,细化关爱帮扶措施,从源头上加大防治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切实把“流浪孩子回校园”行动落到实处。 3. 深化“打拐”专项行动。县公安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二是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四是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县民政局等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4. 深化异乡关爱行动。一是县总工会、团县委要深入工地、深入企业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场所,开展从外地来仁寿务工人员子女的关爱活动。二是县救助站要积极改造救助环境,完善各类生活设施设备,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对流浪未成年人生活上要关照,心理上要辅导,并为其提供文化法制教育、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县司法局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尽可能给予流浪未成年人如家庭般的关爱和温暖,最终帮助他们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5. 深化结对子帮扶行动。鼓励群众、企业、社团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通过引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项目,与帮扶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县上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依托县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共同解决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各单位要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并报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保障。一是落实目标考核。我县已把流浪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到县民生工程目标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到位、救助不及时的,将追究领导责任,并扣减当年目标考核分数。二是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局要将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经费和县妇女儿童反家庭暴力救助保护中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下拨;县慈善总会也可安排资金投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落实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将各自负责的帮扶对象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便于汇总、整理和上报情况。 (三)强化宣传。以乡镇为单位,认真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要在人员聚集地方设立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要设立流动宣传车,深入街道、社区、村社开展宣传;要强化法制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救助合力。 (四)强化督查。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督查组,采取实地查看、随机抽查和全面督查等方式,对全县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实地查阅相关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文字图片资料和档案,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跟踪问访。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予以表彰。 附件:仁寿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仁寿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 波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 组 长:彭自如 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陈德宽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继伟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邓华君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郭超群 县法院常务副院长 钟云翔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魏超儒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黄恪良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谢桂林 县委编委办副主任 李长青 县教育局副局长、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高童全 县公安局副政委 邹智勇 县民政局副局长 胡群挥 县司法局副局长 闵华清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叶淑芳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雪松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红彬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江河 县卫生局副局长 李 玲 县总工会副主席 罗 萍 团县委副书记 叶 君 县妇联副主席 向炳成 县残联副理事长 闵建柱 文林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邹智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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