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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7-1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07-16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仁府办发〔2013〕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4日


仁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仁寿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开办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仁寿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场(站)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洗车间。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是仁寿城区洗车场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仁寿城区洗车场的选址、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县环保、水务、城乡规划、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未经许可和违规经营的洗车行为,并落实整改、搬迁或关闭洗车场等强制措施。

第五条 仁寿城区申请开办的洗车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洗车场不能设置在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两侧,并应符合县城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及业态要求。县城区路段临街面均不得设置洗车场。

(二)所有洗车场均不得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市政设施洗车、擦车、晾垫和停放待洗车辆。

(三)洗车场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洗车区域不少于80平方米,擦车区域不少于60平方米,待洗车辆停车区域不少于60平方米。

(四)洗车场沉淀池的设置。洗车场需设置三级沉淀池,每级不少于2立方米,并定期清除沉淀池内淤泥。

(五)截污沟的设置。洗车场需设置截污沟,宽、深各30厘米以上,长度与洗车间相同,沟上铺设铸铁筛排,做到干湿分区。

(六)下水道连接。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管道与城市排污管正确连接,不得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七)进出口设置。洗车场必须规范设置机动车进出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指引标识,在车辆出口设置停车让行标牌,避免车辆进入道路对正常通行的车辆造成影响。

第六条 开办洗车场程序。

(一)提出申请。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递交书面申请;

2.递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洗车场初步选址基本情况和平面设计图;

4.沉淀池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资料。

(二)现场勘查。由县城管执法局组织人员对场地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城管执法局出具《仁寿城区洗车场堪查意见书》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前期施工。

(三)现场验收。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县城管执法局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并由县城管执法局组织人员对洗车场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县城管执法局出具《仁寿城区洗车场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办理证照。县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县城管执法局出具的《仁寿城区洗车场验收合格意见书》,为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和发照。申请人在取得县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 洗车场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每年12月10日前,洗车场经营者向县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县城管执法局对城区洗车场(点)进行复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经营。经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的,由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条 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在临街室外晾晒毛巾等物品,不得私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市容。

第九条 县城管执法局每年底将本办法的实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受县政府监督、检查和对违规情况进行的问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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