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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6-2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06-20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仁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仁寿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寿城区范围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仁寿城区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位置。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使用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和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

第五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县城管执法局和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仁寿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共同设置。

第六条 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县发改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该收入用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要求。

(一)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

(二)设置醒目统一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标志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标线、标牌严格按照国际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进行施划和设置;

(三)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规范;

(四)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在每段醒目位置公布停车位个数,禁止超额停放;

(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收费的时间、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八条 县城管执法局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人应主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员不出具统一票据的,停放人可拒绝交费,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由县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对拒绝缴纳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由县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局和县发改局按职能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费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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