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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05-1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05-13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仁府办发〔2013〕3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仁寿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有效解决我县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和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更好地服务群众,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救助困难家庭的原则。  

(二)自我承担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本人申报的原则。  

(四)以民政救助对象为主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六)坚持时效性,当年发生治疗费用当年申报的原则。  

(七)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病种  

(一)救助对象。凡户籍在仁寿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以下统称救助对象),以及患重特大疾病确需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二)救助病种。  

1. 重特大疾病。包括胃癌、肺癌、食道癌、肝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严重心脏病、艾滋病、糖尿病并发症、晚血病等医学认定的重特大疾病。  

2. 重症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医学认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救助。  

1. 打架斗殴致伤就医的;  

2. 酗酒伤害就医的;  

3. 器官移植的;  

4. 自购药品的;  

5. 不属于基本治疗的康复医疗;  

6. 医疗部门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7. 政策明确规定不予纳入救助范围的。  

三、救助办法、标准及程序  

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日常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  

(一)救助办法。  

1. 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对乡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县财政局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到乡镇;组织协调县卫生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参保和“一站式”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审核上报医疗救助资料,解决医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民政局不再单独为个人实施临时医疗救助,若遇重特大突发情况,经县民政局研究后,可在医疗救助应急资金中解决。  

2.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一是承担救助对象县内就医的“一站式”服务工作和救助对象县外就医、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审核和上报工作。二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结合实际开展辖区内临时医疗救助工作。三是解决医疗救助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确保患病困难群众及时有效地得到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城市低保对象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个人自费部分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民政部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进行救助,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不同救助比例,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为20%,二级医疗机构为30%,一级医疗机构为40%,基层医疗机构为50%。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和县外就医的一律按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最高封顶线。  

2. 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救助。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个人自费部分后的剩余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民政部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进行救助,按治疗金额确定不同救助比例,具体为:1000元以内的,农村低保对象60%,农村五保对象80%;1000—3000元以内的,农村低保对象40%,农村五保对象60%;3000元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20%,农村五保对象50%,县外就医的一律按个人负担部分的2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最高封顶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费用,除新农合报销和“一站式”救助外,年终可由新农合二次补偿实施救助,二次补偿仍不能解决全部费用的,由乡镇负责解决。  

3. 大病救助。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本办法明确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住院费用,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个人自费部分以外,剩余部分超过2万元的按15%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享受此项政策时,需扣除当年已救助金额。  

4. 临时医疗救助。由各乡镇民政办经办,各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乡镇长签批,标准为一次不超过500元,全年不超过3次。个别重特大疾病可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三)救助程序。  

1. 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程序为:  

⑴由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持患者的《身份证》、《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申领《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申请表》,乡镇民政办核实后为其出具《仁寿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申请表》;⑵救助对象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身份证》、《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证》、《“一站式服务”申请表》;⑶救助对象在出院时办理城镇居民医疗补偿或新农合补偿的同时,民政实施同步救助,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城镇居民医疗补偿或新农合补偿和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2. 救助对象县外就医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程序为:⑴由救助对象提供本人《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证》、《出院证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申请医疗救助;⑵乡镇民政办审核救助对象相关资料后,上报县民政局进行救助。  

3. 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为:⑴由患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出示病情证明、治疗票据,经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⑵乡镇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进行救助。  

4. 临时医疗救助的程序为:困难群众患病确因无钱医治,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书》和本人申请到乡镇民政办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可申领现金或凭乡镇出具的《医疗介绍信》到本乡镇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直接予以救助,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后存档备查。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 中央、省下拨的补助资金;  

2. 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3. 医疗救助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二)资金管理。  

1. 医疗救助金纳入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挤占和截留。  

2. 各乡镇或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进行转拨。  

3. 各乡镇要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救助对象的,相关乡镇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备齐相关资料存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发放。  

五、职责分工  

我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监管、乡镇实施、部门配合”机制。  

(一)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职责。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及时上报相关救助数据和救助档案资料。  

2.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对各乡镇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3.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监管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在年初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4.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农村救助对象“一站式”服务政策。
5. 县人社局负责城镇救助对象参保工作,落实城镇救助对象“一站式”服务政策。
(二)医疗机构职责。   

1. 救助对象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  

2.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合法收取相关费用,按照“质优低价、方便快捷”的原则,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禁止乱开处方、乱检查。  

3. 医治救助对象中的疑难重症患者,需转县或县以上医院就诊的,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单位应当及时出具相关病情证明,办理转院手续。  

4.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如实提供有效的住院手续和医疗费用发票,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责任追究及监督管理  

(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影响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按照纪律要求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私自变更、扣压、拖欠医疗救助金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提供虚假住院证明和虚假医疗发票证件等材料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其已领取的医疗救助金,并交回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对出具虚假住院证明或开具虚假医疗票据的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对涉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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