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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
2014-01-0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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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函〔2014〕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仁寿县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纳入本目录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管范畴内的项目,其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政府采购办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使用说明 (一)我县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计划终审后即为进入政府采购程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采购人应于15日内依法组织实施。 (二)我县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其中对机电产品和进口产品的采购,按进口产品和机电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按规定在县政府采购办等监管部门监督下,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其中对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也可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3.严格特殊采购审批管理。对个别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改变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或本文件规定的,可按《仁寿县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向县政府采购办报告,经县政府采购办初议后,由县政府采购办报县招监委联席会议审定,其具体采购方式由县招监委联席会议确定。 4.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全年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若超总额的项目,其超过金额部分则须按本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5.涉及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相关中介服务供应商的确定,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相关中介服务供应商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建立的《工程项目相关中介服务供应商库》中确定;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若改变上述方式,须按本文件规定所规定的特殊采购程序报批。 6.按本文件规定,不纳入我县政府采购监管范畴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本单位自行采购的,不再需要报批采购手续,由采购人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纪检组织负责监督。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本目录政府采购管理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撤除等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比选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以及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方面的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五)各采购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党政机关厅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仁寿县政府采购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县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采购部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实施问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目录及采购限额由县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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