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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暂停审批农村私人自建房屋的通知 | ||||||||||||||||||
2018-05-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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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函〔2018〕59号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建设品质,确保全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规范有序推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暂停农村私人自建房屋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从即日起,凡新批宅基地(含农村建设用地)、私人自有宅基地的房屋拆除重建等农村房屋审批一律暂停。已经批准的农村房屋建设必须严格按批准要求实施。 二、若现有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由产权人自行维修加固,不准增加建设用地、建筑面积和楼层。因地质灾害、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等特殊情况确需新建房屋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凡未经审批实施房屋建设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先组织拆除再顶格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凡擅自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巡查监管执法力度。县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协调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每月通报巡查执法情况,并作为控规控建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坚决逗硬到位。 五、全县各村(社区)聚居点规划和建筑风貌设计编制完成后,本通知自动废止。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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