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解读
仁府办发〔2018〕2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仁寿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网格监管责任,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足球即时比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178号)、眉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眉环委办〔2018〕11号)及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仁府办发〔2015〕7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工作要求,通过“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按“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方法,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实现环境网格监管全覆盖。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求真务实、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乡镇级网格单位、园区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是环境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被检查考核对象。
第五条检查考核范围为各网格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履行情况。
第六条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考核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第七条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定期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考核为:每季进行现场检查考核,通过查看资料(含电子件)、走访群众、查看现场等方式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日常考核为: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日常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评分,计入当季考核分值。
第八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定期检查考核分值占40%,日常考核分值占60%。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设增减分内容。县级相关部门实行扣分制度。检查考核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向涉及乡镇、园区管委会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涉及县级部门的同时抄送县级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条乡镇、园区网格按照“巡查—查处—反馈—监督—评价”的运行要求组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环境管理: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对道路遗撒、扬尘、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焚烧等现象的巡查和防控;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及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对网格内生产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排污企业;建立完善污染源和风险源台账。并按时报送各类工作信息、总结等资料。
2.信访处理: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投诉信访事件。
3.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各类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污染执法等相关工作。
4.应急处置:做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配合协助:配合协助各级相关部门环保工作业务的办理。
6.环保监督检查:督促检查重点和一般企业排污申报、危险废物转移申报等相关环保制度落实。
7.环保宣传:设立环保宣传专栏;组织开展各类环保宣传。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责任单位相关工作经费安排和年终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对检查考核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仁寿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
仁寿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考核细则
考核对象 |
项目 |
任务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乡镇、工业园区网格 |
网格管理 |
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机构;配备足额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开展下一级网格的监督考核工作 |
落实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小组。 |
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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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按(仁委编办〔2016〕15号)文件要求各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配备1-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机构职责和环境监管人员分工并上墙公示;按要求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 |
未挂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扣1分;相关制度未上墙扣1分;未配备足额专职工作人员,少1人扣1分;未明确机构职责和监管人员分工扣1分。 |
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细案;合理划分监管片区;明确网格监管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制作监管网格图并上墙公示。 |
未制定工作细案并划分监管网格扣2分;未落实监管网格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扣2分;未制作监管网格图并上墙公示扣1分。 |
制定考核细则;对下级网格开展日常监督和每月定期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 |
未按时制定考核细则扣1分;未开展日常监督和每月定期考核扣2分。 |
乡镇、工业园区网格 |
环境管理 |
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定期进行巡查监管;对道路扬尘、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焚烧等现象的巡查和防控;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网格内生产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排污企业;建立完善污染源和风险源台账 |
污染源巡查: 1.对网格内的重点污染源工业企业每月巡查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工业企业源每季度巡查1次。 3.对其他污染源每半年巡查不少于1次。 |
未组织开展环境巡查的,扣2分;每少巡查1家扣 0.5分;巡查登记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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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露天焚烧垃圾、畜禽养殖、农业面源、餐饮油烟、酒类小作坊等大气和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
未组织开展大气和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扣2分;发现新增大气和水环境污染问题点位,每1处扣0.5分。 |
现场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做好现场检查监督工作。 |
新增或发现未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每1家扣0.5分。 |
及时上报污染源巡查中发现问题。 |
未上报污染源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现象的,每件扣1分。 |
清理整顿网格内生产性企业,依法取缔非法排污企业。 |
未组织开展违法企业清理整顿的扣2分;每漏报1家非法企业的扣0.5分;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查处的,每1起扣2分。 |
建立完善污染源“一企一档”和风险源台账。 |
未建立污染源和风险源台账的扣1分;污染源和风险源台账登记簿不规范、不完善的,扣0.5分;企业档案每少登记1家扣0.1分。 |
按时报送各类信息和工作总结,每月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1条,半年、年终报送工作总结。 |
未按时上报工作信息、总结的,每少1次扣0.5分。 |
乡镇、工业园区网格 |
信访处理 |
调查和处理网格内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投诉信访事件 |
开展环境信访投诉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环保信访事件,污染投诉纠纷受理率、处理率、回复率、满意率达100%。具体内容如下:及时妥善处理辖区内和区级部门转办的各类环境信访问题和污染投诉,包括噪声、大气、水、固(危)废等。 |
未按时、按要求回复的,每1起扣1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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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辖区内产生的重大环境信访投诉问题。 |
发现重大情况,未及时报告的,每1次扣1分。 |
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对重大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处理。 |
未配合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每1次扣1分。 |
防范涉环境群体性事件。 |
因环境问题处置不当或不及时造成3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信访的,每发生1起扣2分。 |
专项整治 |
组织开展各类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污染执法等相关工作 |
开展环保大检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大气和水环境等专项整治工作。 |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每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每1次扣1分;因整治不到位,发生污染事件的,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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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实施环境污染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
未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执法的,每1次扣1分。 |
规范建立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
未建立环保专项整治台账的,扣1分;台账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
乡镇、工业园区网格 |
应急处置 |
做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构。 |
未建立应急处置机构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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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开展演练不少于2次。 |
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扣0.5分;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的,扣0.5分;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的,每少1次扣0.5分。 |
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接到网格内的环境违法排污举报后,原则上应在工作日30分钟内达到现场调查,非工作日或夜间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在30分钟内向环保部门报告情况;对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环保部门的指令要求,第一时间(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在1小时内报告情况。 |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未按时到场处置或处置不及时的,每次扣3分;未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每次扣1分;因处置不当造成污染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4分。 |
配合 协助 |
配合协助各级相关部门环保工作业务的办理 |
配合协助县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环保工作的办理。 |
未按时完成交办工作的,每1次扣0.5分;未按时报送资料及相关情况的,每1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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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业园区网格 |
环境 监督 检查 |
督促检查重点和一般企业执行排污申报、危险废物转移申报等相关环保制度情况 |
督促企业按月或按季开展排污申报,实现应报尽报。 |
未开展排污申报的,每1家扣0.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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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转移申报。 |
未开展危废转移申报的,每1家扣0.5分。 |
参与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 |
未开展现场检查的,每1家扣0.5分。 |
环保 宣传 |
组织开展各类环保宣传;设立环保宣传专栏 |
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各类环保宣传活动。 |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重大环保宣传活动的,每少1次扣0.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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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对村(社区)、工业企业、三产等单位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 |
未按要求组织村(社区)、企业进行环保宣传的,每少1个(次)扣0.5分。 |
镇(街道)及村(社区)办公场所均设置环保宣传专栏1个。 |
未按要求设置环保宣传专栏的,每少1个扣1分。 |
加减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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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受到中央、省、市级媒体正面报道,树立为示范典型的,按项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2.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县表彰及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分别加分8分、5分、3分、2分。 3.工作被国家、省、市、县级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扣20分、10分、5分、3分。 4.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县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0分、10分、5分、3分。 5.所辖区域发生Ⅰ级—Ⅲ级的环境事件的,1次分别扣30分、20分、10分。 |
县级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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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小组。按《仁寿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办法》要求履行各自环境监管职责和监管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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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部门职责落实相关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未落实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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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检查依据:1.以现场检查记录、台账、信息、总结、简报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为依据; 2.县级相关工作安排、检查通报; 3.省市环保部门各类通报、表彰文件;4.电视台、报纸、网络媒体的报道。 (二)各小项若有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三)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