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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
2019-04-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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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9〕5号
《仁寿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仁寿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等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号)精神,建立健全仁寿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等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对《仁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负责,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作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检查等工作负责。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下达各乡(镇)负责实施。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县政府确定,并根据动态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县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乡(镇)要按要求配合耕地质量监测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突出重点、奖惩并重。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有机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结果采用满分100分的评分制。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省、市政府考核的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第八条 各乡(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自行组织每年1次的年度自查,于次年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乡(镇)进行实地核查、评分并作出预警分析,年度检查结果纳入期末考核。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定为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由县级考核部门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部门期中检查的要求先行开展自查行动,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结合年度自查、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期中检查结果纳入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在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的翌年组织考核部门进行期末考核。各乡(镇)按考核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2月底前向县政府及考核部门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考核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将年度检查、期中检查和期末检查汇总进行综合评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上旬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耕地数量的变化。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与补充数量落实情况;耕地占用与补充质量落实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保护情况;补划数量、质量落实情况、动态巡查监测永久基本农田疑似建设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资金投入、耕地质量、工程质量、建后管护与利用、组织和制度保障、上图入库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自查情况;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复垦制度落实情况。 (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的乡(镇),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八)耕地开垦费缴纳。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对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的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对认真履行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未达标的乡(镇),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第十六条 将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县政府每年对乡(镇)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耕地保护责任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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