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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改革县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
2019-07-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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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9〕18号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县属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县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县第十三届四次党代会部署,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县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经济百强县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县国资金融局逐步推行以管资本的方式调控县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县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县属国有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不断提升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三)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四)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与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经济指标考核目标值挂钩,并根据目标值完成的难易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范围内确定。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五)合理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适当小幅增长。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六)合理确定工资分类比重。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基本工资)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县国资金融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一经确定,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七)严格工资总额预算调整。工资总额预算经县国资金融局核准后,原则上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增加人员,则工资总额不增加;人员减少,则工资总额相应减少。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县国资金融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对县属国有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县国资金融局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三、强化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八)合理确定各企业差异化考核类别。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状况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三大类,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实行差异化考核。 (九)合理确定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国家和省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十)合理确定各企业年度工资增幅。坚持把经济效益作为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并与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分数挂钩,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四、强化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十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县国资金融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 (十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并同步开展,根据县国资金融局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资金融局核准后执行。 (十三)严格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经县国资金融局核准后,由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十四)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县国资金融局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五、严格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十五)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县国资金融局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县国资金融局核准;当年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县国资金融局复核。 (十六)建立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县国资金融局建立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县国资金融局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4.其他特殊情况。 (十七)按时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县国资金融局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县国资金融局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每年6月底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 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十八)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十九)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二十)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二十一)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条件成熟后经县国资金融局党委批准后实施)、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二十二)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二十三)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县属国有企业要将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七、健全工资总额监督检查机制 (二十四)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县国资金融局对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县国资金融局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二十五)健全国有企业职工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县国资金融局将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十六)健全工资总额管理惩戒机制。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县国资金融局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同额度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内的,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5%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以上10%(含)以内的,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在10%以上的,同比例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二十七)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县国资金融局、县属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向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监督。 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九)统筹推进改革。县国资金融局具体负责牵头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实施,确保改革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十)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县国资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各级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领取年薪人员的薪酬包含了全部劳动报酬,与企业业绩挂钩,此类人员不再单独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县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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