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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等6个办法、制度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8-1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8-19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政策文件解读

仁府办发〔2019〕2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仁寿县城市广场(公园)管理办法》《仁寿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仁寿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仁寿县鼓励推广立体绿化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仁寿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其他需划定边界的绿地;      

(二)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山峰等城市生态建设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散生林植被等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本县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县域范围的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县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仁寿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仁寿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版)、《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各类公园、绿地和小区绿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用地规划和许可,审查小区绿化建设用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小区绿化建设方案和进行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管护;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管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和管理。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绿化由业主自建、自管。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占用绿化用地必须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编制公共绿化用地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以及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县政府审批,县人大备案后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审查、监督、验收。      

第七条  新建的公共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施工单位应对绿化植物进行养护管理直至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养护期满后,绿地达到管护质量标准和符合移交条件时,由建设单位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进行移交工作。移交工作按照《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4〕20号)执行。      

第八条  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园林绿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小区院内公共绿地,由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仁寿城区新增的公共园林绿化,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测算管护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共园林绿地实行挂牌管理,明确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古树名木和干道两侧的高大乔木实行建档编号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修剪、砍伐、移栽。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雨汛、电力、照明、公交等设施,因安全或影响效果,确需修剪树木的,须征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并确保修剪形态规范美观。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设施。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居民小区、单位院内公用园林绿化进行砍伐或移植,如确需砍伐或移植的,须经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或单位同意,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规划、建设确需砍伐、拆除和占用公共园林绿化的,须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园林绿化的,须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同意后,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将其恢复原状,或者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仁寿县城市广场(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城市广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美化城市环境,规范广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仁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生态园林景观和设施,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健身、防灾避险的城市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沿江风光带等。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城市广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城市开放性空间。      

县城广场(公园)管理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公园)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城市广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具备“四个一”条件,即:依据公园建设规模及实际需要,安装一个LED显示屏,建设有一处管理用房,配套至少一处公厕,配备有一支管理队伍。      

第五条  广场(公园)规划建设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负责,须符合城市规划,体现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有宣传、休息、环卫、管理、健身器材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  广场(公园)管理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县城广场(公园)管理以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第七条  城市广场(公园)的音像、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播放音量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城市广场(公园)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      

第八条  进入城市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公园)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城市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广场(公园)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广场(公园)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音像、喷水、健身、电信、照明、公告栏、雕塑及各类标志等其它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宠物出户的,未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四)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和种籽,踩踏观赏性草坪和进入圈围的观赏花木区;      

(五)在广场(公园)内乱丢纸屑、烟头、瓜果皮壳、废弃杂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六)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      

(七)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八)店外经营、无证照经营;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公园)内行驶或停放;      

(十)在广场(公园)内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发生乱收费、争抢地盘、噪音扰民等行为;      

(十一)未经相关社区和文林镇人民政府推荐、仁寿县路灯管理所同意,私拉乱接电源进行歌舞等文娱活动;      

(十二)在公园内打陀螺;      

(十三)其他影响广场(公园)面貌和妨碍广场(公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进行文化、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一)商业性活动,包括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等;      

(二)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公园)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等;      

2.使用城市广场(公园)开展营业性演出的,应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3.临时性使用广场(公园)的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应提供县公安局备案意见;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提供县公安局安全许可意见;预计参加人数5000人以上的,提供市公安局安全许可意见。      

第十一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临时使用广场(公园)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有关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广场(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广场歌舞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实行辖区负责制,由文林镇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与日常管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广场舞业务培训指导。每个广场(公园)仅限一支歌舞队使用,确因多家歌舞队需要场地开展活动时,可以向文林镇人民政府申请,依申请予以批准。并满足以下条件:100人以下的歌舞队需要有2名以上的负责人,100人以上的要有3名以上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绿地广场(公园),确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长、广场(公园)公共服务设施完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范围内的广场(公园)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的依据。      

 

仁寿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绿化管理,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查、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绿色图章的运行程序      

(一)行政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前,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后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在绿化设计图纸上加盖“绿化方案审验专用章”,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立项批文;      

3.规划红线图(改建项目为改建范围图);      

4.规划总平面图;      

5.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格式、光盘)一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设计总说明(含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      

(2)现状用地平面图;      

(3)现状植物调查图;      

(4)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      

(5)竖向设计图;      

(6)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7)植物配置平面图;      

( 8 )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      

(9)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      

(10)有设施绿化的需提供剖面图;      

6.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二)批后管理。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      

1.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5.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三)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能否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2.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3.配套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      

4.配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配套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      

6.配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第六条  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的,应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费,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七条  凡未按制度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仁寿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寿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或是在历史上、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挂牌为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全县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鉴定,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保护牌(应标明古树名木名称、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署名权。      

第六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通过向上争取、县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保障。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二)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城市公共设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三)森林公园、旅游景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景区、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四)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属地乡镇政府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六)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等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公路、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制度。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园林绿化相关资质的作业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救治。      

第十条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应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在期限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县环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二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干上刻划、钉钉、张贴、悬挂物品或缠绕绳索、铁丝以及其他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二)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四)未经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设施及其它损害。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保护为先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时须提出保护方案和避让措施,按程序报经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  条严禁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实施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审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重点工程建设、生长过程中为避免损害等原因确需修剪的,实施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移植或修剪的古树名木,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或修剪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移栽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古树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的依据。      

 

仁寿县鼓励推广立体绿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缓解城市用地紧张与园林绿化建设的矛盾,按照国家住建部和质检总局发布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城建〔2007〕215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县立体绿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围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城市建设的循环性和环境共融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实施城市立体绿化,为打造品质之城,共建幸福家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增加城市绿量,拓展市民休闲空间,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积极推广城区建(构)筑物屋顶、墙面、阳台、护坡等立体绿化,城区立体绿化达到一定规模和较好效果。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1.县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建筑、公共建筑等新建项目应包括立体绿化的建设内容。      

2.县城区已建成的产权明晰、能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的公用建筑以及居住区、围墙等均列入立体绿化实施范围。      

3.县城区内绿地、市政道路节点、桥梁以及水岸沿线的护坡、驳岸等。      

(二)实施内容。      

1.新建多层、低层建筑及裙房非坡屋顶,应当实施屋顶绿化;老小区改建的,有条件的实施屋顶绿化或垂直绿化。      

2.建筑的墙体、单位和居住区的围墙、栅栏等,种植攀缘型、垂挂型、绿篱型植物进行绿化美化。做好临街实体围墙的“拆墙透绿”工作,对可以不设围墙的一律拆除,让墙内绿化融入城市绿化;对确需设置围墙的,要求设置通透栏杆型围墙,让墙内绿化透出来。      

3.利用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绿地内公厕、地下车库出入口、配电房、花架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立体绿化。      

4.市政道路节点实施垂直绿化;桥梁桥柱、护栏等,种植攀缘型、缠绕型、垂挂型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5.河道的水体岸线利用护坡、岸边绿地等,种植垂挂型、蔓生型植物和水生植物。      

三、职责分工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体绿化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各乡镇负责所辖单位、居住区立体绿化和临街实体围墙“拆墙透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鼓励政策      

(一)鼓励已建成的单位和居住区实施立体绿化。单位立体绿化实施效果显著的,可抵算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居住区改建屋顶绿化的,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改建方案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后,改建经费从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      

(二)鼓励广大市民家庭养花,做好阳台绿化。结合义务植树周活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家庭养花和阳台绿化等专业知识咨询、指导、服务。      

(三)将立体绿化建设作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评审条件之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区立体绿化现状调查,加强对实施立体绿化的组织推进和督查指导。各社区要做好各自辖区内立体绿化工作的组织推进工作。      

(二)保证资金投入。各部门(单位)、各建设主体要合理安排资金,保障立体绿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推进技术支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立体绿化科研工作,针对我县的房屋建筑、桥梁水体等结构和立体绿化适宜种植基材、植物配置、生态效益、技术导则、质量标准等开展系统、深入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及时用于指导立体绿化工程建设。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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