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9-10-21 作者: 点击数: | ||||||||||||||||||
|
||||||||||||||||||
仁府办发〔2019〕31号
《仁寿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仁寿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滚动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国资金融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县国资金融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向县国资金融局批复预(决)算。 (四)督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国资金融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县财政局制(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三)编制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算执行。 (四)配合县财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按照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四)按照相关规定向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收入范围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为县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利润;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县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按县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 (二)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三)县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具体制定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衔接协调,避免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国务院《足球即时比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国企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剥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县属投资运营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我县重大产业发展的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针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特定扶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一)对投资运营公司的注资,由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县内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 (二)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注资,由企业用于县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用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方式提升技术水平、拓展生产能力。 (三)对特定扶持企业的注资,用于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由企业具体实施的事项。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二十二条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县委、县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五)县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六)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金融局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测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按照县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通知。 (二)县国资金融局根据县财政局编报要求,按照改革成本支出和资本金注入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县国资金融局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县国资金融局批复预算。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监缴,县国资金融局负责组织监管企业解缴。 第二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县财政局批复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七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四条 县国资金融局根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财政局,并对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监管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县国资金融局批复决算。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八条 严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国资金融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国资金融局应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县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县国资金融局在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时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