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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 | ||||||||||||||||||
2021-04-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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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 仁府办发〔2021〕13号
《仁寿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奖补方案(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仁寿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奖补方案 (试行)
为贯彻国家有关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电商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电商高质量发展,建设仁寿电商营商高地,根据《中共仁寿县委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仁委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补方案。 一、奖补对象 在仁寿县从事各类电子商务并在仁寿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用企业、社会组织(协会、合作社)和个体。 二、奖补事项 (一)支持农村电商通达。支持承办企业对县级服务中心、乡镇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点进行升级改造,重点支持村级服务站点升级改造,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支持巩固工业品下行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上行第一公里物流通道,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对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下行件和上行件按每单0.1元进行补助,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集中采购快递物流服务。鼓励电商应用企业(组织)抱团发展,集中统一采购快递物流服务,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对提供集中统一快递物流服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物流补贴。 (三)支持初创型小微电商主体快速发展。小微电商应用主体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成长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且年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成长提升奖励。 (五)支持规模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并实现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规模提升奖励。 (六)支持示范型电子商务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称号(含涉及电商交易的信息消费示范)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电商荣誉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级别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七)支持服务性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电子商务服务性企业创建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应用主体达到10家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销售总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对传统企业直接利用京东、苏宁、天猫、卓越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且本地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企业或个体,按其交纳平台服务费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本县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按销售额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仁寿县电子商务协会开展电商活动。每年补助县电子商务协会不超过10万元,用于支持协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宣传、举办培训讲座、经验交流、抱团营销对接会等活动。 三、申报流程 (一)由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二)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对拟奖励(补贴)的项目(事项)名单在仁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对确定的项目按照奖补方案和相关程序兑付。 (三)若经查实以虚假资料享受本奖补方案的电商经营主体,由县财政部门、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享受的奖补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每年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本奖补方案所需资金。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各项奖补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三)国内行业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的,实行“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 (四)本方案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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