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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2-01-2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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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规〔2022〕1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仁寿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县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体系。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是本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消火栓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供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管理经费以及消防用水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修、保养经费以及消防用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消火栓布局、设置规划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实施建设。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建设。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消火栓栓体应当涂以醒目的颜色。绿化带内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醒目标识;绿植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与城市供水管网相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市政供水管网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应当改建或者补建。 市政消火栓的验收作为市政供水管道验收的一项内容,统一纳入城市道路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进行城镇建设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市政消火栓。 具备接通自来水条件的新建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设消火栓。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城市物联网建设,利用射频识别、无线传感、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并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救援指挥系统。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维护消火栓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检查、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脱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发现消火栓损毁、缺失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四)每年定期试水不得少于一次,清除消火栓内污水,并做好测试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可以调动供水单位协助灭火救援,保证消火栓内水压和消火栓不间断供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供水单位、抢修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一)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停用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 (二)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或者停水的; (三)影响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负责审核的相关部门核准,与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一致,并承担相关费用。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实施具体拆除或者迁建工作,并及时将拆除和迁建情况及应急保障措施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或者通知维护管理单位。对损坏的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当承担漏水费用及因漏水导致的其他损失。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四十八小时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并报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擅自动用市政消火栓; (四)违反规定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二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火栓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四)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的; (五)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 (六)拆迁、销毁市政消火栓,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仁寿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仁府办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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