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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村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0-11-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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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20〕34号
《仁寿县村镇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仁寿县村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村镇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眉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乡镇、街道(不含县城城区)的集镇、农村、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的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村镇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村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水利局是村镇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卫健、住建、国资金融、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经贸、税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村镇供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 第六条 县政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投入,实行城乡居民用水“同网同质同服务”的城乡全域安全供水。 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全域供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章 水源水质 第七条 黑龙滩水库水资源是村镇供水重要水源,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黑龙滩灌区管理处和县生态环境、水利、卫健等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防止水污染,确保供水水源安全。加快全域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喜鹊寺水库工程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泉水、水窖、蓄水池、水井等分散式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八条 在村镇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塘、库、堰中的水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畜禽饮用,且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九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质量、卫生、节水、安全等相关标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镇供水卫生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村入户工程用户末梢水的水质并形成报告,向水行政、卫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并按照《仁寿县财政支农资金“拨改投”管理暂行办法》(仁委办〔2018〕27号)规定,实行“拨改投”管理;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通过“村民自治、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进村入户工程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线两侧三米内,取水、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加压)站、电控室等围(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活动;取水、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其他危及供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供水单位应在供水工程及保护范围内设置标识,健全巡查制度;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强化宣传,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村镇供水设施管理以结算水表为界限,结算水表至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结算水表至用水户(单位)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管理。 趸售水表至水源侧供水设施分别由县供排水公司和龙鑫水业公司负责运行管理。趸售水表至用水户表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变公共供水设施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供水主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村镇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由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继续用于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村镇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来源; (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和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四)接受供水主管部门及卫健、生态环境、发改、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村镇供水应急机制,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 发生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有关部门及用水户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处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二小时内逐级上报处置信息,必要时按要求启动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对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实行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在办证、税费、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安装费及水费。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村镇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不同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如共用一只结算水表则从高计收水费。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困难的特殊居民供水水价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核定水价不能平衡供水单位取水、净水、输水工程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等供水成本的,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灭火救援用水,取用村镇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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