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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 | ||||||||||||||||||
2020-04-2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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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行审【2020】20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让政务服务有温度、有速度、有态度。现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主要是指政务服务对象(以下称评价人)对政务服务机构、窗口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二条“好差评”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所有服务事项。评价对象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机构、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好差评”工作遵循自愿真实、公开透明、统一标准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 第四条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承担政务服务评价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等职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政务服务“好差评”线上、线下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接受服务后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满意”。 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服务对象接受一次服务即可做出一次评价。评价采取线下评价或者线上评价:线上评价渠道为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政务服务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二维码等;线下评价渠道为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自助办理终端等。评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评价渠道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政务服务做出“好差评”。 第八条“好差评”实行实名制评价,对评价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统计、调查核实除外)。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建立整改和反馈机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制对“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评价进行转办,承办的政务服务机构要及时回应整改。 第十条县行政审批局每季度通报一次县级政务服务机构“好差评”结果。“好差评”评价结果将定期通过仁寿县委、县政府官方网站、“大美仁寿”等公众平台进行公告,接受办事群众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对服务评价连续评定为“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评价人反映工作人员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依照《眉山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收到“不满意”“非常不满意”评价反馈时,政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同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仁寿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仁寿县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表
仁寿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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