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 ||||||||||||||||||
2020-03-19 作者: 点击数: | ||||||||||||||||||
|
||||||||||||||||||
已废止 仁府通﹝2020﹞1号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森林防火区划定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文林街道、汪洋镇、龙正镇、黑龙滩镇、大化镇、文宫镇、禾加镇、禄加镇、龙马镇、北斗镇、满井镇、曹家镇、虞丞乡13个乡镇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传统节日期间、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或遇高温干旱等极端天气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包括:燃烧香蜡纸钱、燃放烟花炮竹、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田埂地边杂草、烧蜂驱兽、烧火取暖、乱丢烟头及野炊烧烤等使用火种的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同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方可实施野外用火。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仁府发〔2018〕1号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5年,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