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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3-10-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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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规〔2023〕3号
《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仁寿县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由仁寿县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民营企业融资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民营企业是指有市场、自身竞争能力较强、经营效益好,信用资质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的民营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仁寿县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分管民营经济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国资金融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人行、仁寿银保监管组、县商务局、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志诚担保公司)、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资金融局,负责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明确责任分工 (一)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受理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划拨、资金补充,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审批风险补偿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规模等。 (三)县志诚担保公司: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合作银行提交的企业贷款业务备案材料;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做好风险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及代偿工作;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基金重大事项。 (四)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荐及审查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企业合规性。 (五)县人行、仁寿银保监管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推荐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企业,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监管、贷款收回、贷款清收。 (七)其它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使用 第六条基金规模。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为6000万元,其中,政府以现金方式出资3000万元,合作银行以专项风险拨备形式提取3000万元专项核销指标。县志诚担保公司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七条基金使用条件。融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本付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在本金或利息逾期两个月后,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第八条基金补偿范围。企业贷款逾期形成的坏账损失,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 第九条 基金使用程序。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领导小组确认该企业符合基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融资金额相符的,同意代偿申请。贷款损失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贷款呆坏账专项核销50%,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代偿基金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县志诚担保公司、借款企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5:5比例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 第四章 审批流程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流程。原则上企业融资由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或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将企业融资申请材料提交至领导小组,依次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推荐单位)、分管行业县领导、“民营贷”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审签。 第十二条 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融资规模为3亿元,单户企业融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质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规定贷款用途。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日常经营周转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合作金融机构宣布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提前到期,即刻收回该笔贷款。 第十四条暂停贷款业务。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金额达到贷款余额的3%时或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融资总额的10%时,暂停新增贷款业务,经领导小组授权,待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补足后再恢复运营。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执行利率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合理加点,但不得超过加90个基点。 第十七条 增信措施。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以信用方式为主,由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措施,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融资服务。合作银行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融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保证等多元化服务,建立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代发工资、现金管理等综合业务上给予优先服务。 第六章 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履行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园区、合作银行要共同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监管,合作银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条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民营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增加风险补偿基金额度;否则县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基金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该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仁寿县“民营贷”贷款项目审查表决结果 2.仁寿县“惠企贷”贷款项目审查表决结果 附件1 仁寿县“民营贷”贷款项目审查表决结果
附件2 仁寿县“惠企贷”贷款项目审查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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