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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3-11-0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2/2023-004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11-08
 发布机构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规自资规〔2023〕1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眉市规自资发〔2022〕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一)临时用地选址

临时用地使用者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进行选址,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地下天然气管道,涉及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占用耕地5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临时用地申请人应编制踏勘论证报告,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在临时用地选址时,应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尽可能选择使用未利用地。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临时用地申请人编制踏勘论证报告,对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并组织专家评审,在申请临时用地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临时用地使用原则

临时用地要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严禁随意扩大用地规模、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租、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威胁范围的临时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临时用地申请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法定程序申请。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用地申请人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行使。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同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的期限。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者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行政服务大厅自然资源服务窗口),并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内容包括用地位置、地类、面积、临时用地用途等。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协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四至范围、面积与地类、用途、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及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3)临时用地依据。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提供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5)勘测定界图。标注临时用地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数据。

(6)相关凭证。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土地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支付凭证等各项凭证。

(7)相关部门意见。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在审批前,需按规定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意见;涉及占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和河流水面的,由水利部门出具同意占用意见;涉及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由交通部门出具同意占用意见。

2.用地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选址、用途、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及支付、复垦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3.用地批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或转报。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应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临时用地所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参照同期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按占用时间逐年补偿,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承包户及村委会自行协商,补偿费用由申请人在正式申请临时用地前足额支付。

临时使用土地为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土地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者三方签订合同(协议)。

五、严格落实复垦(复耕)责任

临时用地申请人(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临时用地时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申请人应当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技术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同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国有土地权利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公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复垦义务人需在6个月内完成复垦工作。其中,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恢复原地表形态。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负责验收复垦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强化临时用地复垦监管,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处理。

六、强化临时用地监管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批后监管,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填报批准文件、四至坐标等信息,确保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落实临时用地上图备案制度,基于“一张图”系统及时将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建立临时用地图层和数据库。变更调查中,要依托临时用地监管系统或上图入库数据严格审核,对未经批准或超出规定范围、批准面积、批准期限的,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行为严肃查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7日施行,有效期3年。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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