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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4-06-0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4-002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6-03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文件解读

仁府办规〔2024〕5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仁寿县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部署要求,加强重大题材文艺创作,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激励我县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出品牌,推动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文化强县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4〕1号)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是指对经过规范程序评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常设市级及以上文艺奖项潜力或具有产生重大影响预期和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繁荣发展仁寿优秀本土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集中财力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条 精品奖励是指对我县各级各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围绕仁寿题材、仁寿元素创作生产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代表仁寿参评并荣获中央、省委、市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性文艺奖项,或由仁寿申报入选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创作项目以及荣获市级及以上面向国际、国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进行奖励。

第三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工作在县委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建立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联,下同)共同参与的重大文艺项目扶持遴选评审、精品奖励审查认定机制。

第四条 县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宣传文旅专项资金中预算200万元。

第二章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

第五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范围为:

(一)列入市级及以上宣传、文化和旅游、广电、文联等部门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

(三)列入县级及以上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及影视创作生产选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四)近两年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或眉山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艺项目。

第六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作品类型主要包括围绕仁寿题材、仁寿元素创作、投资制作的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科教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播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网络影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重大文艺项目动态遴选机制,按照“突出重大、宁缺毋滥”原则,提出集中扶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每年遴选项目不超过40个,集中扶持项目不超过遴选总数的50%。舞台剧、广播剧、文学作品应在1年内结项,其他项目应在2年内结项。集中扶持标准为:

(一)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影视剧按照每部不超过投入总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剧本创作,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取得发行(播出、公映)许可证后,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相关平台发行(播出、公映)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二)舞台剧。按照每部不超过投入总额的4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舞台剧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舞台首演或试演,项目立项后,按扶持总额的70%予以扶持(其中,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20%);1年内完成重大提升修改演出10场以上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经组织专家论证验收合格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

(三)文学作品。按照每部不超过20万元(创作扶持60%,出版补贴40%)的标准予以扶持。项目在申报前应完成写作大纲及整部作品的1/4及以上稿件,入选扶持项目之日起,按创作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完成作品成稿并与省内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协议,经组织验收后,按创作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作品出版发行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创作扶持总额剩余部分及出版补贴。

对未评选为集中扶持的入围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可确定为一般扶持项目。县财政按照不超过同门类集中扶持项目扶持金额50%予以扶持,扶持方式参照集中扶持。

第七条 凡予以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需在仁寿县立项,由仁寿县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并担任第一出品方〔除国家级播出平台、中央有关单位、头部网络平台、一流文艺院团(校)外〕,作品版权和评奖申报权属于仁寿县有关单位(机构)、个人。扶持项目剧本需经过专业、规范评审论证,未经评审论证,不得开机(拍)、投排。

第八条 对其他门类重大文艺项目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确需纳入扶持范围的,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后按程序申报确定。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和比例。

第九条 县文联各协会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每年按照“基础+奖补”的方式进行扶持,县文联根据上年度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扶持金额。

第三章 精品奖励

第十条精品奖励作品类型包括影视类、舞台艺术类、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奖励范围为在仁寿县立项,由仁寿县有关单位(机构、个人)围绕仁寿题材、仁寿元素独立创作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出品(代表仁寿获全国、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特别奖、优秀作品奖作品除外),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由仁寿申报入选市级及以上主题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在市级及以上文艺工作主管部门主办的重要文艺评奖中获奖或在市级及以上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文艺精品。

第十一条 对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影视剧、文学作品,按精品奖励表格一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对其他文艺门类项目,在市级及以上文艺工作主管部门主题文艺创作工程中入选、在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或市级及以上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可纳入精品奖励范围,按精品奖励表格二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等的文学作品奖励由作者申报,已出版、已转化的文学作品奖励由作品版权所有方申报。

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内容根据相关文艺评奖或项目工程内容名称调整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同一作品在同一评奖中获多个奖项的,按获奖情况分项分别奖励。对上述奖励中无对应条款又在市级及以上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文艺精品,可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后提出奖励方案按程序报审。

第四章 申报及审定

第十六条 仁寿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每年评选一次,且同一项目(作品)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扶持,对已扶持的项目(作品)不再进行扶持。同一作者的每一类作品奖励不超过两件,多名作者的作品可联合申报。

第十七条每年3月,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印发重大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指南,明确重大文艺项目扶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每年8月,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印发精品奖励收集通知,组织开展精品奖励申报工作。

每年10月底前,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归口管理文艺门类重大文艺项目评审遴选和精品奖励资格审核,并提出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建议方案,提交县委宣传部统一汇总,按程序报审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安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对报经县政府同意、财政全额解决经费的创作项目及活动,以及申报单位有财政专项资金的创作项目及活动,不再进行文艺重大项目扶持,可根据影响情况,给予精品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流程:

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机构、个人等申报材料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一)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创作大纲、创作文稿、版权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备案立项证明)等。县外作家申报文学扶持项目,须提交与我县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创作协议。

(二)精品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作品样本、获奖证明材料等。文学作品奖励申报主体如非作者,申报奖励时,应提交申报主体与作者签订的奖金分配协议。

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隐瞒项目相关真实情况,项目内容或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四)申报单位(机构)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五)申报单位(机构)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六)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依据本办法,建立分门类评审专家库并制定项目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当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以及专家遴选程序、专家管理要求、重大文艺项目结项验收标准等。评审细则在开展项目评审前报县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扶持的重大文艺项目,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与申报单位(机构)签订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协议或专项任务书,明确阶段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和跟踪督导机制。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申报单位(机构)需按项目计划积极推进,力争取得最好效果,每月底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每季度末向县委宣传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当期因故需要调整推进计划,或因遇重大问题或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机构)需按原申报途径报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按程序报审,对调整计划的项目报县委宣传部备案并加强督导,对终止的项目取消该项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资金。对无合理原因、不按要求报批又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取消扶持建议,按程序报审后,取消该项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资金。

(三)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机构)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县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申报单位(机构)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各申报单位(机构),申报单位(机构)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机构)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主管文艺门类扶持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将围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有权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该单位(机构)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纳入扶持范围的重大文艺项目,未完成剧本评审论证而擅自开机(拍)、投排的,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县财政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存在此类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置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在之后项目评审中减少申报名额或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精品奖励表格一

2.精品奖励表格二


附件1

精品奖励表格一

文艺

门类

奖励

事项

奖项名称

类别

奖励标准

电影

获奖

奖励

独立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30万元

联合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15万元

三家联合10万元

四家联合7.5万元

独立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8万元

联合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4万元

三家联合2.7万元

四家联合2万元

金熊猫奖

最佳电影奖

20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摄影、音乐、演员等单项奖

5万元

中国电影华表奖

优秀故事片、优秀少数民族题材影片、优秀青年创作影片、优秀农村题材影片、优秀少儿影片

20万元

优秀导演、编剧、演员、电影音乐、电影摄影等单项奖

10万元

中国电影金鸡奖

最佳故事片奖、最佳中小成本故事片、最佳儿童片、最佳科教片、最佳纪录片、最佳美术片、最佳戏曲片

20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摄影、美术、音乐、录音、剪辑奖;导演处女作奖、终身成就奖、组委会特别奖等单项奖

5万元

大众电影百花奖

最佳故事片奖

20万元

优秀故事片奖

10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新人等单项奖

5万元

国际A类电影节

主竞赛单元奖项

20万元

巴蜀文艺奖

8万元

票房

奖励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5亿元(含)以上不达10亿元

10万元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10亿元(含)以上

20万元

电视剧

获奖

奖励

独立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30万元

联合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15万元

三家联合10万元

四家联合7.5万元

独立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8万元

联合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4万元

三家联合2.7万元

四家联合2万元

金熊猫奖

最佳中国电视剧奖

20万元

最佳导演、最佳编剧等单项奖

5万元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优秀电视剧

20万元

优秀导演、编剧、演员等单项奖

10万元

中国电视金鹰奖

最佳电视剧

20万元

优秀电视剧

10万元

终身成就奖

5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等单项奖

5万元

上海电视节

白玉兰奖

最佳中国电视剧奖

20万元

最佳导演、最佳编剧等单项奖

5万元

巴蜀文艺奖

8万元

首播

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综合频道

黄金时段每集2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电视剧频道

黄金时段每集1万元,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其他频道

每集0.5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其他省级卫视

黄金时段每集0.5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其他时段每集0.2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

舞台剧

获奖

奖励

独立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0万元

联合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10万元

三家联合6.7万元

四家联合5万元

独立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6万元

联合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3万元

三家联合2万元

四家联合1.5万元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大奖

20万元

文华表演、导演、编剧、音乐、舞美等单项奖

5万元

四川文华奖

剧目奖

8万元

文华表演、导演、编剧、音乐、舞美等单项奖

3万元

中国戏剧奖

梅花奖

5万元

曹禺剧本奖

5万元

巴蜀文艺奖

5万元

四川群星奖

5万元

东坡文艺奖

3万元

首播

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黄金时段每部5万元,其他时段每部2万元

其他省级卫视

黄金时段每部3万元,其他时段每部1万元

巡演

奖励

开展省级巡演展演产生较大影响

全年累计30场10万元,40场15万元,50场以上20万元

广

获奖

奖励

独立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4万元

联合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12万元

三家联合8万元

四家联合6万元

独立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8万元

联合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4万元

三家联2.7万元

四家联合2万元

金熊猫奖

最佳纪录片奖(含纪录电影)

10万元

最佳导演奖、摄影奖、剪辑奖等单项奖(含纪录电影)

3万元

中国电视金鹰奖

优秀电视纪录片

5万元

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

最佳系列纪录片、最佳纪录片

5万元

首播

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综合频道

黄金时段每集2万元,累计不超过20万元;非黄金时段每集1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纪录频道

黄金时段每集1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非黄金时段每集0.5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

其他频道

黄金时段每集0.5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非黄金时段每集0.3万元,累计不超过3万元

其他省级卫视

黄金时段每集0.3万元,累计不超过3万元;非黄金时段每集0.2万元,累计不超过2万元

入选中央、国家重点项目(活动)奖励

国家广电总局“年度优秀国产纪录片”

5万元

广

电视

动画片

获奖

奖励

独立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4万元

联合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12万元

三家联合8万元

四家联合6万元

独立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7万元

联合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3.5万元

三家联合2.3万元

四家联合1.75万元

金熊猫奖

最佳动画片奖(含动画电影)

10万元

最佳动画形象奖、视觉效果等单项奖

(含动画电影)

3万元

中国电视

金鹰奖

最佳电视动画片

10万元

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

最佳动画片

10万元

首播

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二维动画片2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30元/分钟,累计不超过3万元

其他省级卫视

二维动画片1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20元/分钟,累计不超过2万元

入选中央、国家重点项目活动奖励

国家广电总局“年度优秀国产动画片”

5万元

广

广

获奖

奖励

独立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6万元

联合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3万元

三家联合2万元

四家联合1.5万元

独立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3万元

联合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1.5万元

三家联合1万元

四家联合0.75万元

首播

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新闻综合频率

每集1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其他频率

每集0.5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

其他省级卫视

每集0.3万元,累计不超过3万元

网络影视剧

获奖

奖励

中国电视剧

飞天奖

优秀电视剧

15万元

优秀导演、编剧、演员等单项奖

5万元

中国电视

金鹰奖

最佳电视剧

15万元

优秀电视剧

10万元

终身成就奖

5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等单项奖

5万元

上海电视节

白玉兰奖

最佳中国电视剧奖

10万元

最佳导演、最佳编剧等单项奖

5万元

文学

作品

获奖

奖励

独立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10万元

联合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5万元

三家联合3.3万元

四家联合2.5万元

独立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3万元

联合申报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1.5万元

三家联合1万元

四家联合0.75万元

茅盾文学奖

10万元

鲁迅文学奖

5万元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3万元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3万元

冰心散文奖

2万元

巴蜀文艺奖

5万元

四川文学奖

3万元

东坡文艺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新人奖)

2、0.5、0.3、0.2、0.1、0.05万元

入选中央、国家重点项目(活动)奖励

中国作协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组织的重点作品扶持项目

5万元

中国作协创联部组织的“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重点作品扶持项目”,中国作家协会定点深入生活办公室、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组织的“中国作家协会定点深入生活项目”,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组织的网络文学重点作品扶持项目

3万元

外文出版奖励

仁寿元素文学作品在国内出版机构首次出版外文版(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日语、意大利语、韩语、俄语、葡萄牙语等主流语种)

5万元

转化

奖励

仁寿元素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剧本文学)转化为电视剧并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头部视频网站、头部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转化为电影并在全国公映或转化为舞台剧在全国公演或转化为网络影视剧在头部视频平台播出

20万元


附件2

精品奖励表格二

文艺

门类

奖励

事项

奖项名称

类别

奖励标准

其他

影视

类型

获奖

奖励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最佳动漫作品奖

10万元

最佳动漫团队、技术、形象奖等

5万元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电视文艺星光奖

广播剧类、广播文艺类、电视文艺类

5万元

亚洲—太平洋广播

联盟奖

广播、电视节目类

5万元

戏剧、舞蹈、

音乐、曲艺、

杂技、民间

文艺等独立呈现的节目或作品

获奖

奖励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

独立申报(歌曲)

5万元

联合申报(歌曲)

两家联合2.5万元

三家联合1.7万元

四家联合1.25万元

四川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

独立申报(歌曲)

3万元

联合申报(歌曲)

两家联合1.5万元

三家联合1万元

四家联合0.75万元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

音乐、舞蹈、戏剧(小品)、曲艺

10万元

四川文化艺术政府奖

—群星奖

音乐、舞蹈、戏剧(小品)、曲艺

8万元

中国音乐金钟奖

声乐、器乐

5万元

中国音乐金钟奖四川分赛区总决赛金奖、银奖、铜奖

声乐、器乐

2、1、0.5万元

中国曲艺牡丹奖

节目奖

5万元

文学奖、表演奖、新人奖

2万元

戏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民间

文艺等独立呈现的节目或作品

获奖

奖励

中国舞蹈荷花奖

舞剧奖

10万元

民族民间舞、古典舞、现当代舞

5万元

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优秀民间文艺学术著作、优秀民间文学作品、优秀民间艺术表演、优秀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奖

2万元

中国杂技金菊奖

杂技节目奖、魔术节目奖、滑稽节目奖

5万元

入选“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

年度优秀文艺评论著作

2万元

年度优秀文艺评论文章

1万元

巴蜀文艺奖

戏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

5万元

四川文华奖

戏剧

3万元

眉山东坡文艺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新人奖)

戏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

2、0.5、0.3、0.2、0.1、0.05万元

眉山文艺新作大赛(一、二、三等奖)

戏剧、舞蹈、音乐

8、5、1万元

入选中央、国家、省级、市级重点项目活动

入选时代交响—中国交响音乐作品创作扶持计划重点扶持作品

5万(大型),3万(中小型)

入选中央、省级、市级宣传、文旅、文联、作协、广播电视台主办的重大主题演出活动

每个节目8、5、2万元

入选中央、省级、市级广播电视台组织的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元旦、五一、建党、建军、国庆主题文艺演出活动和品牌栏目节目

每个节目5万、3、2万元

入选中央宣传部主题新创作歌曲、全国优秀舞剧邀请展演、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全国优秀民族歌剧展演、中国民族器乐民间乐种组合展演、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青年舞蹈人才展演、全国舞蹈展演优秀节目、全国曲艺杂技展演、全国声乐展演、中国歌剧节、“听见中国听见你”中国当代歌曲创作精品工程、中国曲艺节、中国杂技艺术节、中国舞蹈节、全国民族民间舞创作作品汇演、中国戏剧节、全国戏剧小戏小品展演、全国戏曲会演(南方片、北方片)、全国小剧场戏剧优秀剧目展演、全国曲艺木偶皮影优秀剧(节)目展演等评比性质的重点项目

每首歌曲3万元,每个节目5万元,每个剧目10万元

书法、摄影、美术等作品

获奖

奖励

中国美术奖

金、银、铜

5、3、2万元

终身成就奖

2万元

理论评论奖

1万元

中国摄影金像奖

纪实类、艺术类、商业类

3万元

中国书法兰亭奖

金、银、铜

5、3、2万元

终身成就奖

2万元

巴蜀文艺奖

书法、摄影、美术

5万元

四川文华奖

书法、摄影、美术

3万元

入选中央、国家、省级、市级重点项目(活动)奖励

入选中央、省级、市级宣传、文旅、文联主办的重大主题文艺创作工程

5、3、1万元

入选中央、国家、省级、市级重点项目(活动)奖励

入选全国、省级、市级美术作品展(届展)、书法篆刻作品展(届展)、入选摄影艺术展(届展)

2、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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