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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3-02-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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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规〔2023〕1号
《仁寿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实施。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仁寿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中心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四川省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DB51/T2398—2017)、《四川省民政厅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2〕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院”)是指政府投资兴办,主要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建公营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 仁寿县县域内养老院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养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养老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院实施监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养老院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养老院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养老院第一责任人,养老院院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养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养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三)指导养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指导乡镇(街道)配备养老院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协调争取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养老院的支持。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院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的配备工作; (二)建立健全养老院内部管理制度; (三)落实养老院运行资金,确保养老院正常运行; (四)负责养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做好养老院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养老院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特困供养和养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八条 养老院服务对象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第九条 特困人员入院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并由村组、本人、原供养责任人和养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禁止入院。 第十条 养老院对院民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院民入院前需进行入院评估和健康体检。出院时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居)委会到养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其不动产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亲友代管,动产按照财产处理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应当安置到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三条 供养对象应当遵守养老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养老院应当向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对象营养需要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五条 养老院提供的供养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第十六条 养老院与乡镇(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养老院巡诊,院民患病时,做到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年为院民检查身体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院民病情危重需抢救治疗,养老院立即拨打120或自行转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联系院民亲属或村(社区)干部;经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确认院民无生命体征,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后,养老院通知殡仪馆上门转接遗体。 第十八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养老院应及时通知村委及其亲属,并配合村委及其亲属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九条 养老院应当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生活。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供养对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养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养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表、供养对象代表和养老院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养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院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调解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协调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养老院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农副业生产,杜绝面源污染。生产经营收益归养老院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的积极性。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组成,管理岗位设院长、常务副院长,护理服务岗位设护理人员、炊事人员、医护人员、安保人员等。院长、财务人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在职工作人员中选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六条 养老院聘用人员人数,根据乡镇(街道)辖区内养老院入住特困人员人数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民政局进行监督。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服务考核制度,具体工资保障及考核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养老院运营补贴、办公经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薪酬参照仁寿县编外用工人员薪酬标准执行,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放并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 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局应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下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养老院维修维护及必要的设施设备配置。 第三十二条 养老院水、电、气、广播电视、网络等费用,由县级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养老院提供捐赠,帮助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养老院的财务参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文件执行。开展社会代养的,收费标准要经物价部门核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五条 养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养老院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六条 养老院财务收支情况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张贴公布。县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修建的养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养老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和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清理资产和财务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审计。离职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给养老院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养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第四十条 养老院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按照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使用取暖设备、燃气灶具、电气产品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测电器线路、燃气管路;保险丝的选型应与建筑的电气线路相匹配,禁止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和驱蚊、禁止在床上吸烟;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四十一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醒目。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及时维修、保养消防和重要电、气设施设备,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禁止擅自接拉电线和使用电热毯等电器设备;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遇雷雨天气,禁止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禁止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四十二条 预防食物中毒。坚持采购食品索票索证,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禁止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四十三条 预防中暑。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供养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应当有饮水供应,并督促供养人员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注意通风。 第四十四条 防止人员走失。对智残和老年痴呆人员落实帮扶对象,严防智残和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走失。为智残的供养人员佩戴写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养人员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养老院结合实际,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传染病、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积极应对及时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仁寿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仁府办发〔2013〕7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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