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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0-0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4-004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0-08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政策文件解读

仁府办发〔2018〕4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仁寿县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和河长制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我县现代渔业转型升级,控制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仁寿县辖区内从事水产养殖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在全县所有天然水域、人工渠堰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严禁河道网箱养殖等人工水产养殖行为。      

第四条 在全县所有水库水域禁止从事施肥(动植物肥料和化学肥料)养鱼和网箱养殖。      

水库承包合同到期的一律不再对外承包,未到期的由管理单位积极稳妥收回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好水库水质环境。      

第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投饲(含青草饲料)养殖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活动,防止污染饮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再新增水产养殖,并逐步减少现有养殖面积。      

第六条 科学设定各种类型养殖方式养殖容量,养殖容量应分别控制在池塘1500公斤/亩以下,水库健康养殖500公斤/亩以下,水库放牧式生态养殖50公斤/亩以下,稻田养鱼150公斤/亩以下。      

第七条 严格水产投入品使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禁用水产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滥用水产投入品违规行为,逐步建立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八条 水产养殖废水、池塘淤泥应当用于粮油作物、蔬菜、花卉、水果、林地种植等,综合有效利用。在具备资金、技术、地理条件的养殖小区,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使用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第九条 病死鱼或其他水生生物须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渔药包装及其他废弃物须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收集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条 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产标准化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导工作,大力推广水产标准化生产,倡导水产健康养殖。      

第十一条 县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培训、示范推广等工作,大力推广池塘80:20养殖技术、池塘内循环养殖技术、工厂化养鱼技术、稻鱼种养结合及水生生物栽培技术、微生物水质底质改良技术、生态净化技术、机械增氧技术改良养殖水体水质,消除鱼类排泄物、残饵及其他物质的富集,实现氮磷的转化利用,降低养殖水体的富营养化水平。      

第十二条 各乡镇按照辖区负责制承担管辖范围内小(二)型水库、河道、池塘等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负责经常性巡查及监督检查,以村为单位落实专门巡查人员,至少每10天巡查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及时组织养殖户分村开会,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宣传普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知识和措施;不再审批流转土地用于水产养殖;督促养殖户解决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问题。      

第十三条 黑龙滩灌区管理处负责黑龙滩水库、李家沟水库水产养殖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县水利工程管理总站负责洪峰水库、北门水库及20座小(一)型水库水产养殖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县环保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强化环保法规宣传和养鱼水面水质监测及查处水环境污染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法宣传,加强土地利用监管,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从事挖塘养鱼。      

县水务局渔政部门要加强生产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使用禁用渔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河道非法人工水产养殖及电、毒、炸鱼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      

县农牧局要加大饲料、药物等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      

县工商质监局要加强对从事水产养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登记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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