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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18-12-0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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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 仁府办发〔2018〕51号
《仁寿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仁寿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探索解决低价抢标、恶意投诉举报等问题,加快项目推进速度,规范固定价随机抽取的程序,根据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17号)、《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抽取工作规程》(眉市发改〔2018〕21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价随机抽取,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实施能力、施工组织等要求,公布工程图纸、有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价等,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最后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在通过审查的投标人中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的招投标活动(以下统称为随机抽取法)。 第三条 随机抽取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四条 采用随机抽取法的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图纸和清单范围内),其中工程单项量差超过3%以外的部分和经批准同意的变更(新增)按该项目招标时仁寿县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申报,暂列金、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按有关文件执行。建设中原则上不得变更或突破承包合同价。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全县范围内,建安工程费在4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建安工程费在4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法。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采用随机抽取法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在核准招标事项时,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随机抽取法)。 第三章 招标条件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做深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确保项目审批、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清单编制、工程预算、财政评审、发包价确定、合同核心条款等已成熟,特别是图纸和清单须经项目业主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意后,方可采用本办法。 经批准的总投资是该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原则上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第八条 项目工程预算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按规范编制,并报财政评审确定控制价,以财政评审控制价为基础,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项目工程发包价。其中,房屋土建工程下浮不低于12%;市政工程、交通公路工程下浮不低于15%;水利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下浮不低于18%。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文件实行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备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凭CA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招标模板制作招标公告(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报名资格条件、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财评控制价及费用构成、发包价、投标承诺函、合同条款。招标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设置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条件。招标公告应同时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网上接受报名,免费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最后一天必须为工作日。 第十条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可凭CA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符合招标资质等级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在系统进行报名,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报名截止次日(必须是工作日),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固定价随机抽取开标室进行系统入围抽取活动。系统将公布全部报名投标人名单,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随机编号排序,由招标人在随机排序投标人中,通过电脑一次性随机抽取60名投标人作为入围投标人。 报名人数低于60名的,不进行网络抽取,全部作为入围随机抽取的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行进行场地预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做好统筹安排工作。单个项目需同时完成网络抽取场地、开评标场地、现场随机抽取3个场地的预约。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各个场地的使用时间严格进行场地预约,预约成功后不得随意调整预约场地。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应于1个工作日内,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将是否抽中或直接入围的信息通知至报名的投标人。投标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逾期不查询影响投标的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入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凭CA登录,通过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入围的投标人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五章 开标、评标、抽取程序 第十六条 入围的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内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指定时间、系统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入围的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委托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本公司在职人员。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应携带招标文件约定的资料到现场参与投标,资料不齐、逾期到场或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证件查验完毕,招标人电子开标,现场公布有效投标人名单并解密确认。 第十八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招标人应及时将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至少含1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通过评审不足3家的,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参与现场随机抽取。未到场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抽取资格。 抽取现场由电脑大屏显示,通过系统对评审合格投标人随机编号、排序并宣布。招标人随机确定摇号机,并根据最终评审合格投标人家数设定号球数量,摇号机随机抽取一个号码,对应号码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评审结果公示期有投诉的,依法处理完投诉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对合格投标人进行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抽取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抽取活动现场提出,招标人或现场监督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在现场存在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胡搅蛮缠、扰乱秩序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现场抽取结果完成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制作。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因自愿放弃、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流标,需要重新抽取的,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重新预约摇号场地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网站发布重新抽取通知后,在剩余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按现场抽取程序重新抽取确定,第一次放弃资格参与抽取的投标人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应确定抽中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通知书的制作和备案,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经备案并由招标人上传合同协议书(原件)和盖有合同备案章页(原件)的扫描件到交易平台后,3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还。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控制价进行科学、准确、合理地评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招标人根据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负责提供场地、现场管理与抽取指导服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模板。500万元及以上政府性投资项目仍按我县会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依本办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自行确定承包人,但参加过随机抽取的具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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