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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村级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2023-02-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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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仁寿县村级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2日 仁寿县村级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全县所辖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村级集体“三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集体“三资”财务活动,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乡镇(街道)是村级集体“三资”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区内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等;县农业农村局是村级集体“三资”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日常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对所辖区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适时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审计结果报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八)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二章会计管理 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第八条 村级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应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村账乡镇代管”,会计业务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设置管村会计岗位。村(居)民小组财务一并纳入村级统一管理。 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除相关政策、文件和上级要求开设专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银行存款账户。严禁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严禁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乡镇(街道)财政所报账,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规范取得原始凭证。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会计人员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更正和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次季首月10日前在村务公开栏以张榜形式公开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应按季、年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农业主管部门上报,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季度报表主要包括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所有反映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都是直接或间接会计凭证,要及时收集、分类、装订存档。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监管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以及接受捐赠获得的资金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及时全额缴存银行账户并登记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漏列收入。 第十八条 合理合规组织村级收入,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突破上级政策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当年财政票据用票计划,经审核备案后,由各乡镇(街道)向县财政局申领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实行免费申领、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一次申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3个月的使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人对票据统一管理,并建立村级票据领用、核销台账。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支,报帐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应实行严格审批制度。支出事项发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关凭据并签注说明,支出凭据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纪委委员联合审核通过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权利人审批。建议1000元以下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签批;1000元(含1000元)至10000元以下报驻村领导复审;10000元及以上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具体资金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可因地制宜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月结季清的报帐制度,支出凭据审批后应在当月及时报账,超过3个月未报账的,必须重新审批。审批人离岗,自离岗宣布日起,审批支出无效;离岗宣布日前已审批未及时列支的凭据,由继任人重新审批。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损害。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也可以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管护。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实行“三账一簿”管理,即建立资产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资源性资产实行登记簿管理,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定期清查制度。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做到账款、账实相符,并按照要求,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中及时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经营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相关资金按合同全额清收入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用于抵押。 第五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明确主体责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其合法取得的除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规范存量债务管理。严格审核既有(存量)债务真实性,建立债务管理台账,锁定历史遗留债务,详细反映债务类别、债权人、负债原因、金额、时间及化解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 (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 (二)未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 (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 (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 第三十六条 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 强化债务责任追究。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将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级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确保村级债务逐年减少。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分配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要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配股红,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四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四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可用于村集体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福利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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