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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寿县财政局 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1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4-0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11-17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文件解读

仁农发〔2023〕40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银保监管组、各金融机构:

《仁寿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寿县财政局

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仁寿县支行

2023年11月16日


仁寿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精准满足脱贫人口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增收,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险基金是县政府筹集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分险基金要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脱贫人口通过自身发展或依托产业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进行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引导建立“基金+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基金+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业主”、“基金+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公司”等多种模式,实现脱贫人口增收致富。

第四条分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调整

第五条根据有效衔接实际情况和脱贫人口发展产业贷款需求,建立“有进有出”的基金调整机制。

第六条建立分险基金退出机制,当协作金融机构发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贷余额远低于协议确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分险基金与协作金融机构协议按1:10放大贷款规模,下同),在确保符合条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小额信用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可退出一定规模的分险基金。

第七条建立分险基金补充机制,当协作金融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县财政局应及时补充分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需求。

第八条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结余资金;

(三)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分险基金收益等。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九条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为:与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协议签约的发生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条对贷款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应启动分险补偿机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经办银行严格按照现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借款人死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经营失败等原因造成确无偿还能力、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核实、清理、汇总,并按程序报原眉山银保监分局仁寿监管县银保监管组、县人民银行审核。

(二)审核采取原眉山银保监分局仁寿监管组县银保监管组、县人民银行进行业务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经办银行全程参与监督的方式进行,审核结果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管组原眉山银保监分局仁寿监管组、经办银行共同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结果,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分险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强化逾期追偿。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县乡村振兴局、县国资金融局、相关镇乡(街道)要继续组织追偿工作。追偿贷款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上限控制在15%以内)的净值,按照实际代偿比例由经办银行、分险基金分别受偿。

第十三条 分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分险;

(三)无偿补助给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四)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

(五)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基金监管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

(二)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经办银行贷款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

(三)县国资金融局:参与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

(四)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管组原眉山银保监分局仁寿监管组:负责经办银行发放的脱贫人口信用贷款以及贷款损失的业务审核及监督检查。

(五)各镇乡(街道):负责政策宣传,帮助引导脱贫人口借用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分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险基金专项用于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严禁调整、挪用、转移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与县国资金融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管组原眉山银保监分局仁寿监管组、经办银行的衔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每季度通报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半年总结制度,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县乡村振兴局要分别对半年和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对分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县级相关部门、乡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国资金融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管组原眉山银保监分局仁寿监管组等部门要加强分险基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在分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基金增值

第二十二条在确保分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分险基金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分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国资金融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管组原眉山银保监分局仁寿监管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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