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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主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5-1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7/2024-0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5-10
 发布机构  仁寿县住建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仁寿县委宣传部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

仁寿县市场监管局

仁寿县行政审批局

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仁寿县融媒体中心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主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仁住建发〔2023〕12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户外广告及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眉山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仁寿县实际,联合制定了《仁寿县主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仁寿县委宣传部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仁寿县行政审批局  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仁寿县融媒体中心

2023年5月9日


仁寿县主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仁寿县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仁寿县主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及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广告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户外广告,是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利用交通工具等形式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细则所称的招牌,是户外广告的一种类型,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行业管理

县委宣传部牵头揽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能职责统一管理全县户外广告及广告设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专项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县融媒体中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户外广告内容审核,对主城区户外广告及广告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发布内容、设施安全、画面形象等问题,协调、协助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

户外广告信息发布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和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在划定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内,规划不低于20%的公益广告点位。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环境相协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居住建筑或者综合楼的居住部分的;

(三)利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性建筑的;

(四)利用屋顶或者跨街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条 当商业广告版面空缺时,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补充。

第十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举办大型活动、庆典时或建筑施工期间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含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特点是规模大、时间短。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规定广告发布起止时间;

(二)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完全拆除,并恢复原貌;

(三)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尺度、密度、间距及设置区域,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与公共安全。

第十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循“一店一招”的设置原则,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

(二)同一街区的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特色、街区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三)除婚庆、全国统一标识外,招牌的底色严格控制使用大红、大绿、中黄色系,不得红、黄、蓝、绿纯色大面积搭配使用;

(四)同一建(构)筑物涉及多家单位时,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集中设置;

(五)店招设置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

(六)不得影响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七)不得对水管、电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不得对交通安全造成隐患;

(八)不得在建筑物二十四米以上设置;

(九)不得有其他违反仁寿总体规划的情形。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第十 户外广告设施要保持清洁、美观、完好,有残缺破损、图案不全、缺笔少划、污渍锈化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每年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县融媒体中心协助进行收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遇风季、汛期、暴雨,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钢结构进行应急检修和维护保养。

第十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 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并依法享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仁寿各乡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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