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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2020-01-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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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分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地灾防治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我省的同类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及竣工验收等,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务监督管理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财务监督管理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地灾防治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管遵循“以人为本、权责明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权责明确。本项资金原则上支持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不得纳入本项资金支持范围;厂矿企业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防治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预防为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从灾后治理转移到灾前预防,重点支持调查排查、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及技术支撑等工作。 综合防治。地质灾害防治以不断提高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能力为基础,统筹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包括地质灾害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以及工程治理等。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的防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分配方法 第五条 本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建设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一)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包括各型治理工程、排危除险工程、综合整治工程及完工工程后期管护等。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与地质灾害隐患专职监测。 (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防治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重特大自然灾害除外),相关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筹解决[(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隐患)分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地灾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定额补助法、因素法等进行综合分配。其中:省级负责实施项目以及特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采用项目法分配;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及专职监测补助经费采用定额补助法分配,按规定标准和年度任务量如实计算;其余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根据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参考根据省、市(州)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综合确定各市(州)、县(市、区)补助金额。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威胁危害情况、重点隐患状况、上年度受灾情况、规划工作任务、项目成熟度及上一年度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权重分别为10%、20%、10%、40%、10%、10%,同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汛期防治工作实际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其中第一年不考虑绩效评价因素,相关权重平均分配到其他因素中。 第八条 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地灾防治专项资金须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待汛期结束后再视情况分配。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自然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综合考虑年度资金安排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提出项目建议,商财政厅确定资金安排年度计划。需要立项批复和专家论证的,须事先完成前期相关工作。对拟支持的项目,由财政厅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实施预算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第十条 按定额补助法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报送年度工作任务量和绩效目标。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规模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等确定各地年度工作任务量和绩效目标,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计算补助资金额度,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地灾防治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Ⅰ类变更由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Ⅱ类变更由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灾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要求逐步建立资金监测管理机制,并对地灾防治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排危除险、综合整治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核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等规范。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预(结)算审查(计)进度,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确认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五条 省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的决算(结题)纳入部门(或单位)年度决算管理,财政厅不单独批复;市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特大型)的竣工财务决算及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结题审批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及时盘活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收回;逾期未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未按规定收回使用的结余资金由财政厅收回,另作安排。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和维护,其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作固定资产处理,省级能力建设等形成的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负责实施项目由自然资源厅组织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自然资源厅自评情况组织抽评。省以下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绩效自评,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抽评,自评、抽评情况及综合考评得分分别报财政厅和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自评及抽评情况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综合打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分配地灾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绩效考评表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上年度报告)和7月25日前(半年报告)向财政厅和自然资源厅书面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情况(含扩权县)(书面报告模板和附表格式见附件4、5)。 第二十一条 省级和地方各级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本资金的分配、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84号)中涉及资金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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