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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1-2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9403/2021-1081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1-21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各县级部门、文林街道办事处、普宁街道办事处、怀仁街道办事处:    

《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置    

办法(试行)》    

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18日    

 

 

附件: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试行)    

为依法集中处置仁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足球即时比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国人大法工委、国法办关于违法建设的12个答复汇总》等相关规定,结合仁寿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对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处置,消化存量,扼制新增,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处置方式    

(一)对于新增违法建设:严格控制增量,对正在建设的,依法拆除;已建设完成的,应拆尽拆;确实不能拆除的,依法处置。    

(二)对于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分类原则依法处置。    

1.对下列存量违法建设予以整改:搭建遮雨棚、木廊亭子、假山、绿化设施等构筑物的,影响风貌或经毗邻产权人提出异议存在安全隐患的。    

2.对下列存量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或回填,并视情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一是未经批准同意,在公共露台、平台、屋面、绿地修建建(构)筑物影响公共利益,建筑结构的;二是影响消防及其他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自身有安全隐患的;四是私自开挖游泳池、地下室的;五是其他经依法认定,应予拆除或回填的违法建设。    

3.对下列存量违法建设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违法建设经鉴定符合建筑质量安全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或未出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经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    

(三)对于占用小区配套绿地进行硬化未形成建(构)筑物的,除拆除或回填外,当事人还应当恢复绿化。    

三、处置流程    

(一)调查取证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县应急局、街道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对违法建设结构、材质、面积、安全隐患等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二)依法处置    

1.整改类。对应予整改的违法建设,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拆除类。对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其违法建设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处罚。    

3.处罚类。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1)安全鉴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拆除违法建设是否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建(构)筑物质量安全进行鉴定。    

(2)面积测绘。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明确违法建设面积。    

(3)价格评估。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集中公示。公示以小区或路段为单位分片分批公示。    

公示内容:违法建设基本信息及拟处置方式。    

公示位置:小区出入口、公示栏、公共活动范围等区域。    

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5)行政处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县应急局、街道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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