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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政策解读
2021-05-2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9403/2021-1132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5-20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四川省财政厅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衡量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另外,还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厅根据自身职能职责,负责代省政府草拟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全省统一适用。  

我省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于2020年执行到期,为确保我省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关于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指引》)规定,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  

二、主要调整变化情况  

《目录及标准》与我省现行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比较,主要调整如下: 

(一)适用期限  

一直以来,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为了确保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稳定性,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次《目录及标准》不再限定适用期限,仅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未来若不出台新的《目录及标准》,本次发布的《目录及标准》将长期有效。  

(二)集中采购项目  

1.货物类。删减了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信息系统集成(货物类)”、“照相机及器材”、“电动自行车”、“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等项目;增加了“显示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等项目。 

2.工程类。参考中央国家机关现行集中采购目录,综合考虑我省实际,增加了“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等项目。 

3.服务类。删减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增加“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将除成都以外的县(市、区)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工程类。全省统一将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其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以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将全省各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其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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