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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商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农商互联暨农产品供应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
2021-08-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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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商发〔2021〕8号
仁寿县各农产品流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商互联暨农产品供应链项目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9〕212号)下达至我县农商互联暨农产品供应链项目资金355.532万元,根据《仁寿县人民政府研究仁寿县2019年度农商互联暨农产品供应链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仁府阅〔2021〕68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报送2019年度农商互联暨农产品供应链项目的补充通知》(川商市建〔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21年8月组织开展2019年度农商互联暨农产品供应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采取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投资合作经营模式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一)订单农业主体。是指签订长期(2年以上)农产品采购协议,发展订单农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产销一体主体。包括通过建立自有、合作生产基地等方式,向生产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销+产”一体化经营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直接设立销售门店或在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立销售专档、专柜、专区等各种方式,向销售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股权投资合作主体。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形成产销优势互补、风险利益共担共享的股权投资合作企业。 二、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 1.支持内容及标准: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强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效率。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单个企业(主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55.532万元。 2.申报条件: ①注册地在仁寿县; ②税收解缴关系在仁寿县; ③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21年实现开工建设。 3.申报项目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通用表; ②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相关资料(图片)和印证材料等; ④项目其它证明材料; ⑤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⑥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址、实施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筹措、实施时间安排等); (二)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 1.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单个企业(主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55.532万元。 2.申报条件: ①注册地在仁寿县; ②税收解缴关系在仁寿县; ③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21年实现开工建设。 3.申报项目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通用表; ②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相关资料(图片)和印证材料等; ④项目其它证明材料; ⑤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⑥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址、实施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筹措、实施时间安排等); 二、项目组织和申报 (一)申报程序 按照企业(主体)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向县商务局申报项目,县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包括:申报材料封面、通用表、相关佐证材料、承诺函、实施方案等材料) 2.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张; 3.凡申报企业(主体)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鲜章。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21年8月29日17:00前,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地点:仁寿县商务局(县信访局7楼)。 (四)联系方式:仁寿县商务局市建股028-36242957。 三、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审定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严格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多头申报财政资金。 (二)项目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资金拨付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一)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在仁寿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确保专款专用。所有申报项目的单位,财务管理必须规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财务处理,严禁虚报冒领,不得将资金转移、侵占和挪用。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封面 2.项目申报通用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函
仁寿县商务局 2021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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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封面.doc】 附件【附件2:项目申报通用表.doc】 附件【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函.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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