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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2021-12-2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7/2021-00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12-27
 发布机构  仁寿县财政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财政厅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

第七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工作、示范试点等。因素及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县(市、区)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上年县(市、区)(含市州)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5%、50%。对承担试点任务的地方实行定额补助。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按照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上年县(市、区)(含市州)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25%、25%、50%。对承担试点任务的地方实行定额补助。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按照组织部门确定的各地承担的任务村个数测算。按照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政策因素等确定各地承担的任务村个数,各因素权重依次为40%、25%、35%。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实行分级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5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30万元、市县财政补助20万元。对承担试点任务的地方实行定额补助。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适当向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县(市、区)倾斜。

第十三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厅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省人大预算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财政厅接到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并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和省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省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2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3月10前,由市(州)汇总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县、市)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厅,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财政厅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厅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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