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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2-02-2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2/2022-0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2-22
 发布机构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处理意见》的通知

仁自然资规发〔2022〕6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仁寿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处理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8日


仁寿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确权登记处理意见

为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19〕33号)《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市自然资发〔2019〕98号)等文件规定,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仁寿县行政区域(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高家镇、贵平镇、龙马镇、北斗镇除外)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结构完整的建(构)筑物,不包括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二、登记对象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的主体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由户主或年满18周岁、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见附件3、附件4)。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证明(见附件13)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见附件11)后,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

2.因征地拆迁、增减挂钩项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和新农村建设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含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依法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见附件7);

4.非农业户籍居民(含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回乡落户复员退伍军人等)在1999年5月6日前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5.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或受赠人可以作为申请登记主体)。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申请(见附件3、附件5、附件6)。无相关批准文件的需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见附件12)。

2. 乡镇(村)办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办企业的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申请(见附件3、附件5、附件6)。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材料。

3.政府实施的拆(搬)迁安置。因增减挂钩项目、易地扶贫搬迁和新农村建设安置等原因,符合一户一宅情形(无别处农村宅基地),拆(搬)迁安置住房(含政府分配的多套住房)属多层或高层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三)不予登记的范围

1.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的,需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征拆范围及证明材料;

2.已申报或立项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的;

3.权属有争议未经处理或尚未解决的;

4.一户多宅,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继承除外);

5.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

6.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房屋后另行选址再建的;

7.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8.土地、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

9.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情形。

三、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换证

已依法登记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继续有效,原登记主体也可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关于无房宅基地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三)关于一户多宅

宅基地使用权涉及“一户多宅”的,对全部房屋进行测绘后,依法只对一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因继承房屋的除外。享受政府实施的拆(搬)迁安置,且原宅基地未拆除的,一户只能选择登记一处。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证明(见附件13)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见附件11),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关于占用基本农田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已在我县2021年“三区三线”试划工作中按现状予以调出,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按本处理意见办理确权登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除外)。

(五)关于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及规划建设手续

1.土地权属来源。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其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无论是否超过其后规定面积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履行“三级确认”(见附件11)程序后,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履行“三级确认”(见附件11)程序后,按审核确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对应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符合规划,符合建房资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公示30天(见附件15),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履行“三级确认”(见附件11)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见附件19),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不超过120平方米,4人户按4人计算,不超过150平方米,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不超过18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规划建设手续。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其房屋已经竣工,但地上房屋未办理规划或建设审批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

宅基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宅基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15天(见附件14),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见附件11)办理登记。

无相关规划或建设审批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以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上修建的房屋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超占部分上对应的房屋面积为超占房屋面积,在登记时予以记载。

(六)关于登记面积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时,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宗地界址已发生变化,实际测绘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且超占土地不符合确权相关规定的,以原登记面积登记;宗地界址已发生变化,实际测绘面积小于原登记面积的,以实际测绘面积登记。

(七)关于五保户

1.“五保户”在世的,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确权给“五保户”。

2.“五保户”去世的,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应按民法典的规定确权给其继承人,无继承人的确权或变更给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八)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及用途

1.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竣工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见附件12)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乡镇村办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见附件12)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村办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30天(见附件15)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履行“三级确认”程序(见附件12),属于合法使用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见附件20),予以确权登记。

3.集体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确权登记时,按批准用途确定。无明确土地用途的以土地利用现状的实际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划分的二级地类认定登记用途。

四、登记程序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单位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开展权籍调查工作,乡镇、村要全力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调查单位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坐落、面积、界址等进行现场勘查、测绘,制作房屋分层分户图、宗地图等有关图件,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并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见附件8),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需反馈书面意见(见附件9),意见处理后建立台账(见附件10)。

(二)收集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组负责实施,权籍调查单位负责归档。资料收集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为依据,调查摸清本村组范围内的农业人口总户数、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的户主及家庭成员等信息,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资料,无相关资料的制作三级确认审核表(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见附件11、集体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使用权见附件12)、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三)三级确认

对于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确认的申请主体、无权属来源、无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情形,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小组核实确认——村(居)委会审查公示、集中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三级确认”,集体建设用地还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均需在三级确认审核表(见附件11、附件12)上签字盖章确认。

(四)受理审核

权籍调查单位对相关登记权属、权籍调查成果负责,对不动产测绘成果、确权登记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乡镇进行审核,审核后由权籍调查单位扫描导入权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权属登记数据库,并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其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以总表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当地村委会进行公告(见附件18),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填写《不予登记告知书》(见附件16)并附不予登记权利人名单,由乡镇(街道)统一告知申请人。

(五)登簿发证

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面积栏目填写准予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在附记栏还应标明宗地面积、实际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见附件17)。登记审批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领取证书,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证书。

(六)归档管理

参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权籍调查单位具体负责做好登记发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仁发改〔2017〕66号)文件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缴纳不动产登记费每本80元。乡镇、村委会等各级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追责问责。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的无房宅基地和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已竣工完成的建(构)筑物确权登记。新审批宅基地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仁农发〔2020〕66号文件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本处理意见由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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