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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05-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170/2022-00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5-05
 发布机构  仁寿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事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参保患者医保待遇,减轻参保患者负担,经研究,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目录

取消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目录后,用于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严格执行医保目录相关政策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优先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切实保障参保患者权益。

二、就医及认定管理

(一)取消职工I类门诊特殊疾病1-2家定点医药机构、城乡居民1-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保职工可在全市范围内所有符合资质的特殊门诊定点医药机构享受I类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参保居民可在全市范围内所有符合资质的特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享受I类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二)持续推进I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备案业务下沉。坚持认定标准不变,将“两病”认定备案业务下沉至具有相应资质的乡镇卫生院;精神疾病认定放宽至一级精神疾病专科医院。

(三)每个参保人员申报的I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不得超过3种,报销额度叠加不超过3个病种。

三、调(新)增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将重度骨质疏松、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纳入I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将重型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心脏安置支架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纳入II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将I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脑损害及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孤独症谱系及其相关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修改为非重型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躁狂症、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脑损害及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孤独症谱系及其相关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将糖尿病(1型、2型)修改为糖尿病;将肝硬化失代偿期修改为肝硬化。

具体调(新)增病种待遇详见附件1,新增病种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详见附件2。

四、强化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诊疗范围检查力度。取消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目录后,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申报病种开展诊疗服务,严禁将与门特病种无关的药品、治疗、检查等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一经查实按协议处理或行政处罚。

(二)逐步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为适应政策调整需求,探索建立门诊特殊疾病及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服务药店准入和退出机制,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进销存管理系统与医保系统对接、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药店,确定为我市职工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提供特殊疾病门诊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的药品咨询、安全用药、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对不符合规定的定点药店一律不得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定点药店管理。

(三)强化指导与管理力度。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加强管理力度,指导门诊特殊疾病定点药店完善药品进销存实时管理,确保“进、销、存”系统明细对应、账实相符。要加强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数据分析,严厉打击过度诊疗、不合理用药、个人账户套现等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I类门诊特殊疾病年度额度

2.新增病种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

I类门诊特殊疾病年度额度

序号

病种分类

报销额度(单位:元)

职工

居民

1

类风湿性关节炎

2000

1200

2

强直性脊柱炎

2000

1200

3

痛风

2000

1200

4

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

2000

1200

5

溃疡性结肠炎

2000

1200

6

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

2000

1200

7

帕金森氏病

2000

1200

8

克罗恩病

2000

1200

9

多发性硬化症

2000

1200

10

原发性肾病综合征

2000

1200

11

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2000

1200

12

垂体瘤(只限垂体瘤术后、泌乳素瘤)

2000

1200

13

心脏病(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

2000

1600

14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00

1600

15

支气管哮喘

2000

1600

16

糖尿病

2000

1600

17

慢性活动性肝炎

2000

2000

18

脑卒中后遗症

3000

2000

19

自身免疫性肝炎

3000

2000

20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尿毒症期)

3000

2000

21

癫痫

3000

2000

22

肝硬化

3000

2000

23

重症肌无力

3000

2000

24

重度骨质疏松

3000

2000

25

非重型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躁狂症、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脑损害及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孤独症谱系及其相关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

3000

2000

26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0

6000

27

干燥综合征

10000

6000

28

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

10000

6000

29

皮肌炎

10000

6000

30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10000

6000


附件2

新增病种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

一、重度骨质疏松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诊断骨质疏松症的患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 5且伴有脆性骨折;

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

QCT腰椎骨密度≤ 80mg/cm3。

【诊疗范围】

伊班膦酸、唑来膦酸注射剂抗骨质疏松治疗。

二、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认定标准】

1.三级医疗机构出院证明或门诊诊断书;

2.诊断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的患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血清磷酸肌酸激酶可增高,乙酰胆碱酯酶可增高;

肌电图:可见纤颤电位,巨大电位;

MRI:可见与临床受损肌肉相应部位的脊髓萎缩变性等。

【诊疗范围】

1.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3.中医诊疗。

三、重型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相关病史资料;

3.符合《CCMD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

4.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

【诊疗范围】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

2.抗精神药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治疗;

3.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四、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认定标准】

1.1型糖尿病;

2.妊娠期糖尿病或者糖尿病合并妊娠;

3.糖尿病合并严重心肺肝肾疾患或者伴有消化系统疾病难以口服药物者;

4.成人迟发性自身免疫性糖尿病;

5.使用口服降糖药物后糖化血红蛋白仍≥9.0%;

6.糖尿病合并高渗、酮症。

【诊疗范围】

诊疗期间的胰岛素治疗。

五、肺结核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X线或CT报告单,以及相关化验单。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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