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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保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眉医保发〔2022〕16号)
2022-07-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170/2022-00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7-26
 发布机构  仁寿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社事局、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认识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国、省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阶段性缓缴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聚焦缓缴政策,确保待遇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以下简称“缓缴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基本医保报销水平稳定不降低。

三、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一)企业划型

参照《足球即时比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进行划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缓缴待遇。按现有数据未划入中小微企业,而企业认为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纳入享受范围。

(二)免申即享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在系统中标识并自动做好缓缴权益记录。自愿放弃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可继续通过原渠道按规定缴费。

(三)经办事项

1.缓缴期间,新参保中小微企业从新参保月份起享受缓缴政策。

2.中小微企业在文件印发时已缴纳2022年7月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退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3.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按月办理人员增减和缴费计划申报。其职工有欠费记录的可进行人员增减,缴费计划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

4.缓缴期间,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所在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

5.自2022年10月起,中小微企业应恢复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已享受缓缴政策的应在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医保费。

四、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宣传

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县(区)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不同主流媒介开展多维度宣传,提高政策知晓面。要畅通咨询渠道,公开经办电话、微信、QQ工作群等联系方式,供参保企业了解和查询缓缴待遇享受情况。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市本级:028-38165092;天新区:028-36069189;

东坡区:028-38111690;彭山区:028-37612135;

仁寿县:028-36208312;洪雅县:028-37403255;

丹棱县:028-37202307;青神县:028-38850808。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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