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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信访局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信访听证会议制度》的通知
2024-05-2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138/2024-00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5-24
 发布机构  仁寿县信访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寿县信访局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信访听证会议制度》的

通知

仁信规〔2024〕1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按照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要求,仁寿县信访局制定了《仁寿县信访听证会议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信访局

2024年5月22日


仁寿县信访听证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法治化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方式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办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处理程序符合规定的信访事项一般不举行信访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或信访人对复查(复核)初提意见不服,持续信访或信访人提交出新证据的,可以举行信访听证。已举行过听证,无新证据或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听证结论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四条 信访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机关、单位与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信访事项听证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设立县级听证委员会,由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镇乡(街道)、县级机关、单位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听证、听证程序的申诉;

(三)责成对镇乡(街道)、县级机关、单位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四)负责听证员的组织、选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库。

镇乡(街道)和县级机关、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该机关、单位自行组织。听证情况报县听证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信访听证由听证机关、单位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听证机关、单位是指负责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并组织信访听证的机关、单位。听证机关、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决定或者改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审核听证参加人员;

(三)制作和送达信访听证通知;

(四)决定信访听证终止;

(五)制作信访听证报告;

(六)其他需听证机关、单位行使的职责。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非本信访事项办理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在信访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信访听证;

(二)接收证据材料;

(三)组织听证员评议、合议;

(四)决定特定情形信访听证的中止、延期;

(五)维持信访听证秩序;

(六)本机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听证员由听证机关、单位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仁寿县处理复杂疑难问题会议听证专家库中抽选,或者邀请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以及群众代表担任。除适用简易程序举行的信访听证外,听证员人数为3至5人,总人数为奇数。其中,听证机关、单位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参加信访听证,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二)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事项当事人进行询问;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办理意见进行评议;

(四)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第十条 记录员由听证机关、单位指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信访听证通知工作;

(二)核对参加信访听证人员;

(三)如实做好听证记录;

(四)其他需记录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机关或者单位、信访人及其代理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信访人本人应当参加信访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在举行信访听证前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

听证事项涉及信访人数多于5人的,应当选派代表参加信访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信访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对本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对本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机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信访听证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信访听证;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材料;

(三)遵守信访听证纪律,服从听证结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信访听证的,听证机关、单位可以设旁听席,邀请信访人亲属、知情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旁听。

旁听人员不得有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公正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信访事项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回避事由在信访听证举行中知道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最后陈述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单位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章 信访听证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六条 信访听证一般由信访人以书面形式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向该事项的办理机关、单位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信访听证的信访事项、理由及证据等,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

各级机关、单位根据办理信访事项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或相关会议研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信访听证。

第十七条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信访听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举行信访听证的,应当在30日内举行,并在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信访听证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信访事项当事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在举行信访听证之前,信访人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后,无正当理由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信访听证申请的,不予受理。

信访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变更听证时间,由听证机关、单位决定。

第十九条信访听证通知书送达后,信访人拒绝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可不再举行信访听证。听证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举行信访听证的,可再次送达,如信访人仍然拒绝参加,可以举行缺席听证。

第四章 信访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信访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当事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访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信访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告知信访事项当事人在信访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纪律,并询问信访事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信访事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三)信访事项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根据需要向信访事项当事人询问,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其他参加信访听证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问和陈述意见;

(五)信访事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发表意见,经合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结论;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信访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参加信访听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场;

(四)发言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会场内禁止吸烟,不得使用移动电话等电子通信设备,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信访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全部中途退场的,按缺席听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信访听证中止或者延期举行:

(一)信访事项当事人因正当事由无法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信访听证的;

(二)信访事项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理由充分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信访听证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不明确,需要有关机关、单位进一步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五)信访听证过程中,信访事项当事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信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信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或者延期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延期听证的,应当告知延期理由和延期听证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信访人撤回信访事项或者信访听证申请的;

(二)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或者两次拒绝参加的;

(三)在信访听证过程中,信访事项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同意另一方意见的;

(四)在信访听证中止或者延期后,信访事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因不可抗力,信访听证无法进行,且以后也无须进行的;

(六)信访听证申请人死亡,作为信访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七)在信访听证过程中,信访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八)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机关、单位决定。听证终止后,不再组织信访听证。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县级机关、单位举行信访听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信访事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举行信访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独任听证员,但应当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和记录员、信访事项当事人名单;

(二)信访事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三)村(居)民代表询问;

(四)信访事项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信访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信访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参加信访听证人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参加信访听证人员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信访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听证机关、单位应当对举行的信访听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信访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单位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形成信访听证报告。

信访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听证事由;

(二)信访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访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信访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信访事项当事人的各自主张和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听证结论。

第二十八条 信访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信访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单位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信访事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信访听证报告)由听证机关、单位立卷归档,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举行信访听证的费用,由听证机关、单位承担。听证机关、单位不承担信访当事人因信访听证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机制由仁寿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6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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