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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信访局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2024-05-2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138/2024-00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5-24
 发布机构  仁寿县信访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寿县信访局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

受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仁信规〔2024〕2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按照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要求,仁寿县信访局制定了《仁寿县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操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仁寿县信访局

2024年5月22日


仁寿县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操作细则


为依法规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工作,推进信访事项受理精细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情形,建立完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工作跟踪处理机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形

各级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做好登记,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

(一)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的情形

各级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做好登记,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再受理,并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一)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二)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三)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前五项规定,已经适用了其他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如果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走完救济程序,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对已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再重复书面告知,但要做好沟通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跟踪处理工作措施

(一)对符合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第一种情形的,登记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与案件引导的去向单位确认,并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告知书模版:附件1),明确不予受理,并宣传解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反映事项的后续处理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规定,并引导其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请求,同时抄送去向单位。

对正在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去向单位应做好信访人接访登记,进行法律解释及疏导,按照“四个当天”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对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处理但尚未进入程序的,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求。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及时引导信访人进行诉前调解,信访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引导当事人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对已经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院法律监督程序处理,但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的,引导当事人继续进入下一步法律救济程序。

去向单位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优先,做好程序前、程序中、程序后的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并同时将调解情况及时通报信访人属地,共同做好信访人思想疏导、法律引导工作。

(二)对符合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第二种情形的,登记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与案件受理、办理单位核实确认,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告知书模版:附件2),明确不予受理,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同时抄送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在收到抄送件后应当立即核实工作责任是否落实,迅速对案件办理工作开展评查,评查内容包括:信访事项是否调查清楚,采信证据是否准确,沟通解释是否到位,化解方案是否落实“三到位一处理”的要求。同时,落实专人做好与信访人的沟通解释工作,第一时间通报当前办理情况,听取信访人意见,争取信访人的最大限度理解和支持。对信访人存疑的或不理解的信访事项,可由单位法律顾问、业务骨干跟踪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解疑答惑。对信访人坚持意见的,引导信访人提供新事实证据,避免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县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采取信访听证、多元化解调处、“信访+心理”、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通过领导包案、专题督办、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做好化解工作。

四、信访事项不再受理跟踪处理工作措施

经核实确认属于本细则规定的不再受理情形的,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告知书模版:附件3),明确不再受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当天抄送属事或属地单位。

属事或属地机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落实熟悉案情、精通法律法规及政策、善做群众工作的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适时邀请法律顾问或心理专家组成跟踪处理工作组,持续向信访人开展好释法明理工作,讲清不再受理原因,讲明案件办理依据支撑,讲透单位所做工作,法理情并重,多角度做细做通思想疏导工作。

对信访人持续信访,固执己见未举行过信访听证的或就同一事项提出新证据的,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邀请信访当事人及亲朋、群众代表、行业主管单位、“两代表一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等,公开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结论。属事或属地机关、单位要摸清信访人个人信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动态掌握其心理特征,准确把握其真正诉求,关注其生产生活状态,适时加以干预、关心和关注,多方位做深做细“人的工作”,千方百计将人员吸附在当地。

五、不予受理、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的救济途径

(一)抓实帮扶救助,解决实际困难。一是对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纳入民政部门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二是对有劳动能力但无生活来源的信访人及其家庭成员,由人社部门根据未就业原因和就业需求,开展就业援助和帮扶,帮助提高家庭收入水平。三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帮扶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临时救助,由民政部门对困难人员及其家庭进行一次性临时救助。四是对因生活困难,子女需在县内公办学校就读的,由教体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就读学校,根据其家庭困难实际减免学杂费用,并按照教育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资助。五是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六是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由财政部门对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县医保局负责权益录入。各乡镇(街道)对符合帮扶条件的困难人员,通过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可对医保报销后个人缴纳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七是对符合帮扶条件的困难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城乡医疗救助规定享受救助。

(二)及时疏导服务,纳入重点管控。对信访中表现出一般心理障碍的,属地或属事机关、单位报县信访局、县卫健局,会同两部门及时开展“信访+心理”服务,配备专业人员评估、疏导,借助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手段做好信访人情绪管理工作,防止过激行为发生。对表现偏执或明显有心理健康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心理筛查,由专业精神科医生进行诊断,确诊为精神类疾病的实行自愿住院治疗;符合严重精神障碍标准的人员,纳入重点人员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案结事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在受理信访事项中精准引导,坚决杜绝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一出了之,“结案了事”。要充分结合工作实际,抓实抓细上述各项跟踪处理措施,以信访人不再信访为目标,学深悟透“三到位一处理”精神内涵,用心用情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灵通情报信息,做好应急处置。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灵通情报信息,对可能引发集访、非访、规模性聚集、涉访个人极端事件和涉访负面舆情炒作的,要第一时间向属地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信访局、网信部门,制发《预警函》《工作提示函》,收到来函后,相关部门要迅速启动预警处置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注重做好日常证据收集、固定、保存、移交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反馈至县信联办备案。对以访牟利,以访施压的信访人以及幕后操纵者,要坚决依法打击。

(三)用好“三项建议权”,严肃追责问责。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对相关单位未依法依规处理或处理明显不当的,信访部门要用好“三项建议权”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不到位,产生不良影响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提请追责问责。

七、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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