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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寿县财政局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8-3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4-0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30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文件解读

仁农发〔2023〕26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农函〔2019〕909号)及《眉山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眉农函〔2020〕91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工程管护工作,编制了《仁寿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寿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

仁寿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进一步巩固建设成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799号)及《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制度>的通知》(眉农函〔2020〕146号)要求,结合仁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三条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项目移交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统计项目建设形成的工程设施总量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与项目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并将项目有关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项目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将接收的工程设施管护责任明确到具体的对象,并签订管护合同(责任书)。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

(二)田间灌排工程,主要包括山坪塘、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提灌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生态沟渠)、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主要包括大气降尘采集点、试验小区、标识牌、展示牌。

(七)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运行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田间灌排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提灌站、山坪塘、小型集雨设施、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疏浚。

(三)田间道路工程。维持路面平整,通行无阻,清洁美观,排水通畅。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定期修剪,正常生长,无虫害发生;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无垮塌;沟道治理工程及时疏浚、预防垮塌。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耕地质量监测点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七)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第四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八条明确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是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明确监管主体。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是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明确管护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社区)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

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明确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社区)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社区)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社区)集体可设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监测户。

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毛渠、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

第十二条 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购买保险等管护新模式。

第十三条跨镇乡(街道)、村(社区)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十五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社区)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五章 管护经费

第十六条在统筹用好省、市管护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上年度项目审计结算金额的1%另行安排管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未流转的高标项目区域维修纳入管护经费保障范围。已流转区域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如区域内设施遭人为损坏的,则由相应损坏人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鼓励多渠道筹措建后管护资金,积极探索业主向村(社区)集体缴纳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使用费,缴纳费用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运行管护的新模式,管护费用纳入乡镇统筹。

第十九条除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等财政性资金以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社会资金作为管护经费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镇乡(街道)有关单位或村(社区)集体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指导,按照行业标准对管护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年底乡村振兴等考核,同时作为来年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要及时补充,确保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三条 要引导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建设区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

第二十四条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设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农村部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村(社区)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并在工程设施所在地(或集中地)上墙公示。

第二十六条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运行管护情况季度报告制度,每年对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运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管护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并提出下年度运行管护工作计划,编制乡镇统筹部分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推进实施。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及时维修管护的,可视情况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内容,制定管护资金(县级统筹部分)使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当自2023年9月28日(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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