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审计局足球即时比分《加强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22-08-15 作者: 点击数: | ||||||||||||||||||
|
||||||||||||||||||
仁审发〔2022〕10号
《加强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九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审计局 2022年8月15日 仁寿县审计局 关于加强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工作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本县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社会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共同推动社会审计机构提升执业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足球即时比分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仁寿县审计局有权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核)报告、造价咨询报告等业务文书。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在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核查范围、内容、措施、人员和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核查社会审计报告: (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需要进行专门核查; (三)审计机关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和建议,对有关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开展专门核查。 对重要核查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核查和调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报告时,主要核查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等业务质量,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审计事项的情况; (二)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否披露和发表审计意见; (三)社会审计机构是否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和程序实施审计,有无因未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造成应当被发现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 (四)其他可能影响社会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关通过检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及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资料,核实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工程竣工结算等资料或者资产,向社会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核查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与核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审计机关组织核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交由被核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及被审计单位确认。 被核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或审计监督对象(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证据,并根据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核查后,应当在起草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或者核查意见中反映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时,对审计专业之外的技术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核查工作。有关专家对其作出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计报告存在不实或遗漏,但情节较轻的,可直接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的社会审计机构予以整改纠正。 (二)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依法依规应予以处理处罚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于收到处理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出具的核查结果作为管理和选聘社会审计机构的参考。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履行委托程序、履行部门职责等情况进行追查,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工作马虎敷衍,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规施加影响、人为干预社会审计机构工作的,应当移送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核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工作流程和质量要求,本办法未作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