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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仁寿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 ||||||||||||||||||
2021-01-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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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仁寿县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仁寿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12月28日,仁寿县政府办印发《措施》,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一、《措施》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建立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职业荣誉体系和职业保障机制,为改革转制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作出了顶层设计、提供了根本遵循。期间,国家部委陆续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全国各省、市、县也相继配套出台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或措施。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川办发〔2020〕5号),明确了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荣誉、经费保障、车辆通行、工资待遇、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社会优待等内容,其中文件第十七条提出“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中指出,长期以来,消防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转制后,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党和人民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中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具有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应急救援队伍奉献很多、牺牲很大,各方面要关心支持这支队伍,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2020年11月11日,省委书记彭清华对消防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运行、生活待遇、职业荣誉、社会抚恤等方面的保障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消防公益事业、参与消防安全治理的浓厚氛围,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时候冲锋在前、英勇奋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充分体现县委县政府对全县消防救援队伍的关心关爱,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有各项有关优待,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加快推进仁寿县应急救援事业发展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特制定《仁寿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二、《措施》制定的依据 1.《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2.《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 3.《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4.《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 5.《财政部应急部足球即时比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20〕38号) 6.《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川办发〔2020〕5号) 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四川省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8.《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值班执勤及现场救援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9.《眉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及直属单位值班执勤及现场救援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三、《措施》制定的过程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起草了《仁寿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23日—11月30日在仁寿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并征求了17个相关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其中2个单位有意见,经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四、《措施》的内容 该《措施》共分七大项。第一项明确了措施适用对象;第二项明确了我县消防救援队伍保留独立发文、参会、请示报告等权限,纳入“两代表一委员”提名推荐范围;第三项明确了我县消防救援人员在走访慰问、表彰奖励、交通出行等方面的保障政策;第四项明确了我县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在工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障政策;第五项明确了我县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补助、保险、住房等方面的保障政策;第六项明确了我县消防救援队伍的经费保障政策;第七项为其他,明确了《措施》的施行时间,并明确内容与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按就高原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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