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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解答制定和调整全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2021-05-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1/2021-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5-14
 发布机构  仁寿县发改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关于制定和调整全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污水处理费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用户?

向城镇排水和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本次污水处理费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本次污水处理费调整是政策性调整,依据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省发改委等6部门《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水污染防治防治眉山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前开征;在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污水处理收费征收标准原则上按居民不低于每吨0.40元,非居民不低于每吨0.60元,建成投入运行时,即按国家要求将征收标准调到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也是仁寿污水处理实际经营需要。仁寿污水处理已连续4年亏损运营,随着近三年仁寿城市截污干管建设加速推进、污水处理厂和污泥项目陆续建设,污水处理持续运营压力逐年加大。

四、调整之前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哪一年制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本次调整之前的标准是2009年12月制定的,执行距今已11年。标准为: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0.50元/吨,非居民用水0.8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50元/吨。乡镇未征收。

五、调整后的标准是多少?

县城区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80元/吨;乡镇居民用水0.40元/吨,非居民用水0.60元/吨。

六、本次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原则和过程是怎样的?

本次污水处理费调整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价格改革要求、污水处理公司运营成本、污水治理综合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此次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前期调研、成本监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征求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

七、听证会是如何召开的?代表组成及意见情况?

2020年12月18日,县发改局在金马宾馆组织召开了“仁寿县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听证会”,来自人大、政协、社区居民、相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法律、会计、经济方面的专家共26名代表参会,其中消费者代表13人,占比50%,超过国家要求40%的比例规定。

与会代表认为:国家加强水污染治理,不断提高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治理投入大量增加,有利于居民生活环境改善;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综合考虑了居民承受能力及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长久以来的污水处理亏损缺口;有利于居民增强节水意识,也有利于我县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城市低保群体继续执行优惠政策,考虑比较全面。26名代表均同意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

与会代表建议:首创和鑫龙水务公司应加强管理,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加强达标排放中水综合利用,如绿化环卫或者其他企业用水,降低成本;各收费网点应加强收费公示;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解释,确保社会稳定。

八、本次调整后对居民基本生活支出的影响如何?

本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是依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来组织实施的,已尽可能的减少对居民生活支出的影响。

按仁寿县供排水公司2019年实际销售水量数据,县城区居民用户月均用水量不足11立方米,乡镇居民用户月均用水量不足5立方米。按县城户均月用水11立方米、乡镇户均月用水5立方米测算,收费标准调整后,县城区居民户均月增加支出3.8元,乡镇居民户均月增加支出2元,对基本生活影响较小(低保家庭享受每人每月3吨用水以内免收污水处理费政策)。

九、此次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从何时开始执行,如何收取?

此次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实际执行为6月抄见水量,在缴纳水费时收取。拖欠水费用户分段计算污水处理费。

十、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与市内周边地区相比如何?

此次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是政策性调整,其他各县区也都将根据国家要求,相继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政策咨询热线:36220858 价格监督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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