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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规局解读《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 ||||||||||||||||||
2022-04-1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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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起草背景 2013年以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相继对使用划拨用地作出新规定,但目前,我县未针对划拨土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划拨管理工作,启动了《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划拨用地目录》 5.《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规定,对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会同县征补中心对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社保等成本进行了充分测算,结合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起草了《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18个部门及27个乡镇(街道)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情况 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5日,我局通过书面方式,充分征求了县司法、县发改、县财政等18个部门及27个乡镇(街道)意见,12月16日至24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开展了内部合法性审查。 四、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办法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仁寿县行政管辖范围内(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县发改、财政、税务、环保、住建、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三)划拨条件。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医疗、教育等非营利性用地,也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四)划拨方式。对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和民营非营利性教体设施、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等项目用地,须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公办教体设施、医疗机构及保障性住房等公益事业用地,可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提供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五)划拨价格。补偿、安置等费用参照仁寿县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确定。县中心城区(含仁寿经济开发区A区)划拨价格不低于60万元/亩,重点乡镇(文宫镇、大化镇、富加镇、汪洋镇)划拨价格不低于50万元/亩,其他乡镇划拨价格不低于40万元/亩。 (六)划拨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程序为:(一)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三)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划拨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为用地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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